核心提示
◇政府信息公開應遵循“公開為原則,保密為例外”的要求。
◇《條例》關于公民申請公開信息的制度設計體現了服務、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
◇政府信息公開應妥善處理公民知情權與隱私權的關系。
◇政府信息公開有助于保證媒體獲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準確性。
◇公民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經過一年的準備,《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伴隨著這部中國特色的“陽光法案”的實施,我國行政機關的工作將產生哪些深刻變化?公民應如何去有效主張、利用和救濟自己的知情權?《條例》的實施中將面臨哪些新的難題?有關部門可能采取哪些措施去解決這些新難題?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專家。
我國行政公開法制建設的里程碑
幾年前,中央電視臺曾報道過這樣一個事例:在某地一個縣糧食局的行政執法中,竟然仍以“文化大革命”期間革命委員會出臺的“紅頭文件”作為行政收費依據亂收費,造成加重農民負擔的嚴重后果。其中的關鍵是該“紅頭文件”并未面向社會公開,不僅作為行政收費對象的當地農民不知曉,就連該行政機關的一般執法人員也不知曉。
上述事例在現實生活中不時發生、影響惡劣,也是易滋生腐敗的重要因素。因此,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就必然提出行政公開特別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曾參與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莫于川教授認為,《條例》的頒行對我國行政公開法制建設具有里程碑式意義:一是使行政公開有了全國性的較高位階的法律依據;二是為公民的知情權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為構建陽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礎,能夠增加行政過程的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濫用裁量權和行政不作為導致的腐敗現象。
政府信息的公開和保密如何把握
《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同時又規定,在信息公開前,行政機關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條例》實施后,行政機關應如何確定信息公開與保密的界限呢?如何防止政府以保密為借口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認為,在實踐中,正確確定公開和保密的界限可能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規則:其一,法律、法規對某一信息有明確的公開或保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除非當事人申請有權機關確認相應法律違憲和確認相應法規違法,相應信息則必須公開或保密;其二,法律法規對某一信息沒有公開或保密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行政機關有證據證明,該信息公開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否則相應信息必須公開;其三,法律法規對某一信息有保密規定,但保密的范圍、條件或對象不明確,相應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圍內、在某種條件下向某些對象公開則應取決于相應法律法規制定機關(而非信息保有機關)對法條的解釋和法院以往對相應案件的判例。有關政府部門如果不是根據以上三種不同情況決定相應信息公開或保密,而是以保密為借口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那么,行政相對人就可以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進行舉報或申請復議、提起訴訟。有權機關就可以根據《條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條對之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莫于川則認為,為了防止一些政府部門以保密審查機制為托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條例》的多個條款作了列舉式的明確要求,這有助于保證政府信息公開的準確和及時,也有助于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的關系。同時,他還認為,為防止“例外”范圍擴大化,應制定配套的具體制度辦法,將《條例》規定的內容再作適當細化,使行政機關有可操作依據。當然,對這些規定的解釋必須與《條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的行政公開法治的要求。所謂“例外”,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具體規定,以及層次很高的國家有關規定,并由司法最終解決有關爭議。
公民如何申請獲取信息
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是各級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和基本義務。《條例》將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被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兩大類。《條例》實施后,公民可以依法申請有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那么,公民在進行這種申請的活動中可能遇到哪些難題?又該如何應對呢?
姜明安認為,由于觀念、體制和政府信息公開內外部環境等的限制,在《條例》實施初期,公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能會遇到各種困難。例如,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哪些政府信息可申請公開和向誰申請公開。對此,需要行政機關抓緊編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向公民作廣泛的宣傳。再如,某些行政機關可能以某種借口,如相應政府信息公開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拒絕向公民公開依法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此,需要對行政機關公職人員進行全面培訓,使之提高對政府信息公開意義的認識,同時,應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案例,逐步明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要求政府信息保密的限度。還有,某些行政機關可能以相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需征求第三方意見為借口,拒絕向申請人提供并非真正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對此,需要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對政府信息涉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情形予以更具體的界定,同時,應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加強對第三方意見的審查,保證申請人與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于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時限,《條例》第二十三條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該條應受《條例》第二十四條的限制,即整個申請答復時限為1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莫于川說,《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到第二十八條共9個條款,規定了與申請公開有關的程序制度,其中的靈活申請形式(第二十條)、四種告知義務、可分割提供辦法、征求意見和強制公開機制、當場答復和限期答復制度、政府信息更正制度、政府信息提供方式的申請人選擇機制、優惠費用制度和困難幫助制度等,都非常具體、可行、有效,其中的15個工作日限期答復制度在當今世界上是最短的,體現了服務、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條例》規定的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機制是必要的,有助于避免產生對第三方的侵權傷害,如果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是以此為借口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可以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通過舉報查處(信訪制度也有此作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權利;申請人還可以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通過參加社會評議制度實踐來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