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引起了強烈反響。今天(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首次公布征求意見的情況。截至4月29日下午3時,共收到各界群眾意見4838件。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舉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與有關部門一起認真研究收到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希望各方面繼續提出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使制定的法律更符合實際,更好地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縱觀收到的這些意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經費保障、食品安全標準、小作坊監管等成為焦點。
明確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職責
草案第四條、第五條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作了規定。廣大群眾對這一規定的關注度非常高,其意見占到了總意見的近五分之一。
有一些意見提出,草案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顯得過于籠統,不明確,這雖然給國務院機構改革留下了空間,但會導致實踐中難以操作,出現多頭執法或者監管不力的問題。建議明確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等各個環節的監管部門及其各自的職責,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明確政府在經費保障方面的責任
有一些意見提出,目前一些地方的基層執法部門經費緊缺,這不僅給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還會導致執法部門亂收費、亂罰款問題的產生。
建議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在經費保障方面的責任,使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工作經費、監督執法等方面得到切實保障,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能夠正常、有效地進行。
建立統一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有些群眾反映,“食品安全標準”不標準,一直是國內相關法律的技術性軟肋,也是諸多問題的根源。
一些意見提出,本法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的關系,國家標準出臺后,先制定的地方標準是否自動失效;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不一致的,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等。
一些意見提出,現在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國范圍內流通的,因此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草案在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之外,又規定了地方標準,可能會使一些地方借地方標準搞地方保護主義,不利于食品業的發展。建議制定統一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為宜。
維持現行管理體制
一些意見提出,食品安全是一個非常系統的科學體系,從食品原料的采購、運輸、儲藏、加工、投放市場直至進入消費者的餐桌是一個不可分割的鏈條,不能分割地去談監管,否則就會破壞食品安全監管的系統化程序,打破衛生監管的自然規律,不利于食品安全。
食品衛生法實施以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衛生監督工作,有關食品衛生工作已制定了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標準體系和具備食品衛生、營養知識的衛生監督隊伍。建議維持現行食品衛生法確立的食品衛生管理體制。
處罰力度有分歧
有一些意見提出,食品安全立法應該注重從嚴監管,從重處罰。草案對非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規定的法律責任過輕,如規定違法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罰款,起不到法律的威懾作用。
也有一些意見提出,規定過高的罰款數額不能適應目前的實際情況,難以執行。中國經濟發展的現狀決定食品產業具有小、散、亂的特點,大量的小經營戶才是監管難點。如果規定巨額罰款,根本就執行不了。處罰再嚴厲,對他們來說可能都是無效的。
減少銷售環節收費
有一些意見提出,目前食品安全方面出現問題與我國食品流通環節費用過高不無關系。食品進入賣場的各種收費非常多,如進場費、條碼費、促銷費、店慶費、郵報費等,以至于很多食品企業的產品還沒有進場就要先付高昂的費用。有的廠家可能一年的銷售額還不夠賣場的進場費用。食品生產企業為了減少虧損就只能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成本減少也就降低了產品的質量。建議立法解決食品流通環節上亂收費的問題。
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管
目前,食品小作坊約占食品生產企業總數的70%至80%,數量極多。有的意見提出,草案應進一步完善對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監管。因為大部分小作坊衛生條件差,生產工藝簡陋,人員素質差,無相應檢驗設施,對所生產的食品難以從根本上保證衛生和安全,一旦發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極易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記者 郭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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