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正式實施。
今后,遇到勞動爭議,勞動者除了不用再掏腰包外,一系列具體措施都將向勞動者傾斜保護,比如申請仲裁時效期限從60天延至一年、勞動者討薪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部分案件“一裁終局”免受惡意訴訟等等。
而對人民法院來說,仲裁與訴訟間的“梗阻”將變得暢通無疑更具實際意義。
記者今天從有關方面了解到,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正在逐年增加,已成為很多省市上升幅度最大的民事案件之一。
權威數字顯示:1987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糾紛5600件,2004年上升到26.05萬件,年均增長24%。2002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8.47萬件,2006年上升到12.6萬件,年均增長10.44%。
然而,大幅上升的數字背后,卻是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之間銜接不暢。
“仲裁與訴訟之間存在著嚴重的‘梗阻’!”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列舉了“梗阻”帶來的不利后果,“如在仲裁前置階段,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封、扣押和先予執行財產的權力,勞動者也無法律依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給一些企業老板逃匿與轉移財產提供了時間!
可喜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增加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司法救濟的渠道,暢通了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形成了流暢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根據這部法律,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只要滿足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條件即可。
東城區人民法院的這位法官還注意到了這部法律的一個亮點,“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他告訴記者,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由于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一直沒有拿到,生活已經出現了困難,法院如果因為勞動者不能提供擔保,而取消了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會讓已經生活困難的勞動者雪上加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與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最大的不同是,建立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一裁終局”制度,規定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規定的情況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法定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直以來,我國都采用“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所謂“一調一裁兩審”,是指發生勞動爭議先調解、再仲裁、再經兩次審判的程序。
然而,“這樣的程序設置,使案件處理環節過多,程序過于復雜,既不利于勞動爭議的及時解決,又增加了勞動爭議處理的成本,也給爭議雙方增加了時間和精力上的耗費!睎|城區人民法院的這位法官告訴記者。
據某省高級法院的調查,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如果經過“一調一裁兩審”的全過程,即使不延期也要11個月,如發生延期的情形則可能要30多個月。
“部分案件實行‘一裁終局’,不但可以有效地遏制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來拖延承擔法律義務,還可以避免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重復。”這位法官說。(記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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