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沒有社會保障金的積累,從某種角度限制了公務員向外流動,公務員成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與其他職業群體無法雙向流動
除新組建的五大部委外,涉及數百萬公務員權益的國家公務員局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同樣備受關注。
據悉,將成為副部級單位的國家公務員局“三定方案”仍在中編辦審核中,未來可能設立四五個司以專門管理公務員群體。
重組職能
目前,全國兩會后新組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掛牌。新設的國家公務員局日后將由前者管理。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兼國家公務員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楊士秋此前透露,國家公務員局將于今年上半年組建完畢,組建工作的首要任務是“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
“關于國家公務員局的‘三定方案’,中編辦仍在審核中,審核后與部里協調,然后報國務院。”一位接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透露。
據悉,國家公務員局屆時將分散在原人事部各個司里的公務員管理職能抽出來然后分類設司。“屆時國家公務員局將會設置四五個司,來專門管理公務員。” 上述人士表示。
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管理學院教授劉俊生分析認為,公務員局的主要管理職能應當包括公務員的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聘任管理等。公務員局的主要構成也應當是根據以上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成立相應的司局部門。
而在此輪機構改革之前,原人事部管理著四支干部人才隊伍:公務員、部分事業單位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并平均分散在原部的各個司中。
而此次職能調整,除將分散的公務員職能統歸到國家公務員局,將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職能與勞動保障部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職能整合外,對于原人事部管理的那部分事業單位職能去向,前述人士表示,可能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里成立一個專門的司進行管理。
至于不為人注意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管理職能,“實際指的是承辦國務院向國有重點企業派出稽查特派員的管理工作,但這塊人事部實際上已不承擔了。”前述人士說。
誰來培訓公務員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目前公務員隊伍存在六類系統:分別是在執政黨、政府、人大、政協、民主黨派、檢察院、法院任職的工作人員。
“現有的公務員管理方式是,需要統一出臺政策的,由中組部和人事部聯合發文,其他如全國政協辦公廳人事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事局等執行。”上述人士表示。
至于日常的人事管理,則由后六類系統分別進行內部管理,人事部日常側重的主要還是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據了解,在現有800萬公務員中,500萬左右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此外,《公務員法》將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對于這一點,國家行政學院劉旭濤教授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對中央國家機關的初任公務員考錄,實行統一考試,人事部統一負責公共科目考試,但最終的用人決定權還是在各部委。而承擔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免則根據干部管轄權限,由相關部門承擔。
至于對公務員的培訓這塊,在中央部門處級及以下公務員、省直機關副處級及以下公務員、地廳級單位副處級以下一般由人事部門來組織實施,其他的則由組織部門牽頭負責。
對此,上述接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人士透露,國家公務員局在制定“三定方案”過程中,提出了擴大公務員培訓范圍的希望。據悉,作為《公務員法》的配套文件,《公務員培訓規定》制定完畢,即將出臺。
銜接難題
在此之前,勞動部門與人事部門已經有過分分合合。此番再合,創建平臺的意味頗為濃厚。
1982年政府機構改革中,國家人事局與國家勞動總局、國務院科技干部局、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曾進行了合并,成立了勞動人事部。
當時的勞動人事部統管黨政機關人員、工人、事業單位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并對這些國家干部實行計劃調撥。
到1988年,國家開始強調政企分開,企業也走向市場。此外也迫切需要人事制度改革,依法管理公務員。在此背景下,勞動人事部拆分為勞動部和人事部,將財政負擔的公職人員、事業單位干部及專業技術人才剝離出來,成立人事部。
對于此次勞動部門和人事部門再次整合,劉旭濤表示,以往將整個人力資源市場劃分為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而隨著市場化推進,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越來越交叉。
“你說一個被企業聘為年薪18萬元的技工,是勞動力還是人才?”劉旭濤說。
機構的整合,也將有助于公務員的社會保障與其他勞動人員的社會保障予以協調。
劉旭濤表示,現在的公務員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而是退休時領取退休金,由財政拿錢。對于公務員來講就沒有社會保障金的積累,從某種角度講也限制了公務員向外流動,公務員成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與其他職業群體無法雙向流動。
待遇方面,原人事部曾將研究建立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制度作為2008年的一個任務。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院長劉爾鐸認為,把公務員和企事業歸并到一個部門管理,這等于給予公務員薪酬一個參照體系。
背景資料 何謂公務員
依照《公務員法》,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同時,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孫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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