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間熱點問題:光華寮問題
2008年05月06日 09:10 來源:外交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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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為日京都大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中國留學生租賃的學生宿舍,地上五層,地下一層,建筑面積2130平方米。1950年5月,臺灣當局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掠奪物資的公款買下該房產,1952年12月臺“駐日使館”同原房主簽訂買賣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華民國”名義進行了房產登記。1967年臺“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訴,要求愛國華僑退出。但該房產自日本戰敗后一直由我愛國華僑和留學生管理和使用,臺灣方面從未參與。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我駐日使館和駐大阪總領館對該寮一直給予經常性的監督指導,中國政府還撥專款對光華寮予以修繕,作為我留日學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起訴,認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華寮所有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同時稱原告具有“當事者能力”。臺灣當局于同年10月以“中華民國”名義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稱臺灣當局為“被承認的事實上的政府”,決定受理“中華民國”的上訴并將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審。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決,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論據,判定我愛國華僑方面敗訴。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華僑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自1974年至今,我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強調光華寮是中國的國有財產,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應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要求日方協助變更光華寮登記名義。同時指出,光華寮問題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是事關中國政府合法權益,涉及中日兩國關系基本原則的政治案件。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開制造“兩個中國”,違反了《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突破了兩國政府關于日臺關系只能維持民間和地方性往來的諒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在政治上是錯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在政府承認的法律效力、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別以及財產的性質區分等許多問題上違反了國際法準則,也與日本憲法的有關內容不符。目前該案仍在日最高法院審理。我對此保持密切關注。
【編輯:朱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