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中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者該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間內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留用勞動者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的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征入伍、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勞動者失蹤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勞動者應征入伍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施行后存續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的,抵觸部分自2 008年1月1日起無效。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第四十一條關于裁減人員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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