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懲處無照非法行醫
2008年05月09日 21:3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社北京五月九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今天起實施。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指出,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等。
同時,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編輯:張明】
相 關 報 道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