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規管城管
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公開考試錄用
南京棲霞區城管執法人員打人、河南焦作城管打人、深圳羅湖城管打人……在層出不窮的“城管打人”事件中,執法人員隊伍素質的良莠不齊,被認為是關鍵原因之一。多起打人事件調查到最后,往往都與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協管有關,也有少數正式人員違紀執法。省法制辦下發的通知中說,“極少數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不能正確處理執法過程中碰到的情況和問題,言語粗魯,舉止失范,甚至違法違紀,在社會上造成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
針對此現象,通知重申了六條規定,特別注重對人員資質的限定:“第一,嚴把入門關,凡進入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人員,必須要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第二,非正式在崗人員不得申領執法證件,從事或參與執法活動。”這意味著,凡是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協管人員等,必須嚴格排除在“執法”主體之外。
記者查閱此前實施的《江蘇省建設系統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標準(試行)》看到,其中首先要求“執法主體合法,在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委托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同時還規定了執法人員必須熟悉法律法規,每年集中再教育時間不少于15天,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證件,獲得執法資格。未獲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執法。然而,從多起城管打人事件中不難看出,“規定”的真正落實仍有待更多監督。
非正式人員不得穿“城管服裝”
為進一步限定城市管理的執法主體,六條規定的第三條要求,“非正式在崗人員不得穿著帶有城管行政執法標志的服飾從事公務活動”。相比前兩條而言,這條的規范和實際約束力更大。因為,城管執法人員的一身“制服”,在小商小販們看來就是執法的“依據”和“權力”。對非正式在崗人員的著裝進行嚴格限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正是剝奪了他們“非法執法”的可能。
粗暴執法情節嚴重者,清除出執法隊伍
通知還對城管人員的執法規范作出了要求。六條規定的第四條即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必須堅持規范、文明執法,嚴禁違法執法、粗暴執法。同時,要不斷健全完善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考評和獎懲機制,加大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力度。對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執法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其執法資格,直至清除出城管行政執法隊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省法制辦下發的通知中,還特地以專門段落提出,要重視宣傳,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要打造多種宣傳平臺,加強與電視臺、電臺、報紙、網絡等媒體的溝通、聯系,大力宣傳城管法律法規和城管行政執法工作中涌現出的文明執法、依法行政的典型。
提到城管,一個尷尬的關聯詞便是“打人”。特別是當這一行為與“制服”“大蓋帽”聯系在一起時,譴責往往加倍。昨日,江蘇省法制辦發出《關于切實加強全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教育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用2個月的時間查找問題,對城管隊伍開展集中整頓、學習。快報記者 鄭春平 通訊員 衡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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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延伸]
城管“統一著裝”是否合法
省法制辦的通知列出了六條規定,其中對非正式在崗人員著裝的限制,讓人們再度關注起一個問題:城管隊伍究竟是否應該和允許統一著裝?
六條規定中并未提及“正式在崗人員”的著裝規范,這也使得人們對城管人員究竟是否該統一著裝產生疑問。對此,省政府法制辦行政執法監督處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城管人員的服裝問題各地有各地的不同做法,直到目前為止,國務院辦公廳仍未對城管執法人員的統一著裝作出明確,據稱“正在研究中”。
記者了解到,國務院辦公廳早在2003年底即出臺了《關于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明確只有14個部門及人員經國務院批準可統一著裝,其中不含城管。通知發出后,社會各界紛紛指責城管隊伍的統一著裝違反了規定。盡管國務院辦公廳同時明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準權限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準。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準統一著裝,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比欢懊撗b令”眼下已發出近5年,全國各地的城管著裝并沒有脫下一件。
其間,也有不同意見認為,城管肩負多個部門的職能,如果著裝不統一,難免會給老百姓留下不規范、不標準的印象,信任度也會大打折扣,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曾就此提出過建議。不過,至今尚無新的政策出臺。各地城管的著裝和執法標志卻在逐步走向“統一”。不久前省政府法制辦在張家港舉行的座談會上透露,決定全省城管執法人員統一標志和著裝,以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建設。
-他山之石
上海:
市容協管員
沒有執法權
城管隊員上街執法,市容協管隊員往往共同前往,這一現象在上海將被杜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7日發布《關于加強執法證發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嚴格了執法證管理,并明確不再招聘非在編人員參與執法。
《通知》首先明確執法證的發證對象為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在編行政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持有執法證。其次,《通知》要求,市容協管人員除了可以參與管理工作之外,不得參與城管執法活動,不得著城管識別服,不得持有執法證,不得行使執法權。
對于少數郊區城管執法局(大隊)經批準已經向社會招聘的、經培訓合格取得執法證的非在編人員,要嚴格進行核查,其執法證到期后不予換證。今后不得再招聘非在編人員參加城管執法。
《通知》要求,各單位在5月30日前對本單位執法證的發放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收回不符合持證條件人員的執法證。
另外,該局有關人員接受采訪時強調,上海一直嚴格規范城管執法,協管人員參與執法一直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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