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引發法律思考
相比其他一些重大事故,“4·28”膠濟鐵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還是很讓公眾滿意的:事故發生后不到10個小時,鐵道部就宣布對濟南鐵路局黨政主要負責人免職審查,這種及時果斷的問責,第一時間穩定了社會情緒,為救援工作創造了條件;其次,調查組及時成立并公布事故原因,公眾的知情權得到了很大的尊重;5月3日,5名濟南鐵路局領導干部被實行停職審查,隨即,濟南鐵路局原副局長郭吉光涉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對事故傷亡者及其家屬的告慰令人欣慰。與此同時,在事故發生當天,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瀆職侵權檢察廳3名檢察官就介入到事故的調查。
作為事故方的最高領導機關,在4月29日緊急召開的全國鐵路電視電話會議上,鐵道部決定,立即開展為期4個月的安全生產大反思大檢查活動,要求全國鐵路系統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查領導、查管理、查設備,查作業,并且要把管理和領導作為反思檢查整改的重點。
“雖然事故處理得很有力也很及時,但這次事故依舊充分暴露出了鐵路法律規定的滯后和依法運營的急迫。”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房慧閩教授告訴記者,近年來,我國鐵路事業取得了飛速發展,而有關鐵路的法律法規卻十分滯后,作為鐵路系統根本大法的《鐵路法》更是為社會各界所詬病。
房慧閩指出,現行《鐵路法》的滯后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鐵路安全與保護中,幾乎全都是保證鐵路自身不被破壞,注重對鐵路設施安全的保護,而對涉及旅客、火車管理人員、機車乘務人員以及運輸企業運輸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則沒有加以規定,這導致《鐵路法》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只有損害鐵路設施的外部人員,運輸企業、行政主管機關、開車人、乘車人被撇開在這個法律責任體系之外,這顯然是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鐵路運行的現實;二是《鐵路法》沒有對鐵路運輸重大事故中的違法行為和違紀行為以及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加以區分和規定,導致追究事故責任人法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時的含糊不清。
“要解決這些問題,實現鐵路的依法運營,就必須把行政主管機關、開車人、乘車人、外部人員全部納入鐵路法律責任主體的范圍,必須在《鐵路法》中對違法行為、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行為進行明確劃分。”這位法學教授強調。(正義網 記者 袁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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