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獻出愛心也不應該是一次性的;救災要“趕急”,但救災及愛心行動不能只是“趕集”。持續性的關注和行動,不能僅僅依靠國家的政治動員,而需要社會持續的互助和自助
四川汶川大地震緊緊凝聚了整個國家。“中國”、“中國人”這些抽象的概念在面對這場特大的自然災害帶來的挑戰面前,日益變得具體而清晰起來。
在這次抗震救災的危機應對與管理中,中央政府迅速而有效的反應,強有力的政治動員,堅定而充滿人性關懷的應對措施,讓我們看到一個有力量、負責任的國家與政府。國家動員、政府管理和全民參與,構成了這次危機管理的核心機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僅看到了國家和政府的偉岸身影和慈母般的胸懷,也目睹了民眾與社會自發自主的合力;我們不僅看到來自國家的有力行動,也看到了民間的社會協同和互助的力量。可以說,在這次抗震救災史詩般的感人畫卷中,正是國家動員和民間攜手同心的合力,予逝者以慰藉,予生者以希望,予我們每一個人以心靈至深的感動和力量。
國家動員的力量和效果毋容置疑,但如果沒有民間社會的同心協力,再偉岸的身影也顯得孤單。令人欣慰的是,在整個抗震救災的過程中,我們清晰地看到了民間社會組織的身影,聽到了它們的身音,感受到了它們行動的力量。巨災面前,中國的民間組織在行動。就在地震發生的第二天,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愛德基金會等各類民間組織,作為一個整體發出了“中國民間組織參與汶川地震救災行動聯合聲明”。到目前為止,參與此項聯合聲明的民間組織已進200家。民間組織通過募捐籌款、志愿者服務等方式,與國家政治動員協力共進。其意義,不局限于為抗震救災出錢出力,更在于讓我們真正感受和理解一個共同體的溫暖和力量。
事實表明,民間組織和公民社會完全有意識、有意愿、也有能力參與到危機處理之中,構建國家和社會協同的危機管理模式。抗震救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獻出愛心也不應該是一次性的;救災要“趕急”,但救災及愛心行動不能只是“趕集”。持續性的關注和行動,不能僅僅依靠國家的政治動員,而需要社會持續的互助和自助行動。
社會層面的組織行動與參與,可以激活和維持社會公眾對救災重建持續的關注和力量。這不僅對此次抗震救災極為重要,而且從長遠看,社會參與能夠有效提升公民社會的互助合作精神。從此次汶川地震的抗災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公民社會領域中的組織與參與非但不與國家在危機處理中的角色相沖突,反而可以贊襄國家與政府的救助行為,起到“眾人拾柴火焰高”的作用,從而營造出一種有效的國家和社會協作模式。
可以說,民間組織在抗災救災中的參與,對國家和公民社會來說是一種雙贏。對國家和政府而言,社會領域在救災過程和危機處理中的組織和參與,首先是對國家動員的一種補充。它可以充分調動那些自生自發的民間力量,而這些力量又是政府無法或者不便進行調動的。其次,它是對國家動員的一種協作,在救災的過程中相互協調、互通有無、共赴國難。再次,民間力量的參與也是對國家動員及其落實過程的一種監督,通過社會的自發力量和公民組織來對政府在救災中的不力行為進行督促和舉報(這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尤為重要)。最后,民間力量和公民社會參與到救災中來,可以促進民間自發力量與國家動員之間的相互學習以及良性互動,為未來的國家實力和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積累,促進相互磨合。
對于中國的公民社會而言,此次救災過程和危機處理中的參與活動和組織實踐乃是促進其自身生長和發育的重要契機和場合。中國民間組織充分展現了其對中華民族的內在情感關聯,充分保存了中華民族在危難時刻的自發聯合和抗擊災難的歷史傳統,充分展示了民間輔助官方、共紓國難的共同體精神。要而言之,中國民間組織在此次救災中的登場,無疑體現了公民社會的自發組織力量對于增強總體國家能力、培育公民意識和公共精神的重要作用。
在這次抗震救災中,社會組織力量在一個危急時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需要強調的是,在此次災難過后,在災后重建過程中,乃至在日后的常態管理和常態生活當中,我們更需要將民間組織和公民社會的力量提升到制度建設層面上來,將危急時刻的感人行動熔鑄為日常生活中默默堅守和步步為營,熔鑄成一套切實可行、符合國情的制度框架。我們期待,這次危機將提供一個契機,使國家與社會不僅能夠在危急時刻的危機處理中相互合作和呼應,而且在日常公共生活中成為同心協力的伙伴。
作者 王錫鋅 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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