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3日電 自4月20日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見以來,廣大人民群眾通過網絡、報刊、來信等不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截止到5月20日18時,共收到各方面意見11327件,其中通過中國人大網直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映的意見共9556件,群眾來信164封;通過網站提出的意見1570件,主要報刊刊登意見37件。
從收到的意見看,這次法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特點是:第一,參與面比較廣。基本上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人發表意見。國家機關、專家學者、食品企業、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和廣大消費者都是積極的參與者。
第二,專業性比較強。各類食品企業、食品行業從業人員,以及農業、衛生、食品安全領域的專家學者所提意見約占意見總數的33%。
第三,很多意見都經過認真準備,很有建設性。大家對這部法律草案積極建言獻策,認為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國計民生,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必要的。有的結合自身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經歷反映情況,有的對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建議,有的對草案的具體條款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公眾對食品安全法草案的關心和熱情體現了國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比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見主要有:一、建議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的管理體制。有一些意見提出,目前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多頭執法,各監管主體的職責不清,重復管理,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同時也增加了被管理者的負擔。對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業,往往多個監管部門重復檢查,增加了企業負擔;而對群眾反映的食品安全難點問題,例如農村食品衛生,執法部門又互相推諉。食品安全從生產到流通、消費是一個密不可分的過程,為使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實有效的監管,食品安全法必須理順食品安全的管理體制,解決多頭執法的問題。建議整合現有監管資源,理順食品安全的管理體制,明確由一個部門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并承擔責任;或者明確規定衛生、質監和工商三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職責分工,做到部門之間職能既不交叉,又不脫節,達到無縫銜接,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建議對食品安全的具體監管部門予以明確。有一些意見提出,草案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顯得過于籠統,一般人很難看得懂,不明白到底由哪個部門負責監管。法律規定不清楚,會導致實踐中出現執法混亂,導致多頭執法或者監管不力,發生問題老百姓也不知道找哪個部門。建議明確規定各監管部門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職責,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建議處理好本法與《食品衛生法》、《農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關系。有一些意見提出,《食品衛生法》實行十多年來,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用“食品安全”取代使用多年的“食品衛生”,會使與食品衛生有關的規范、標準、辦法等不得不廢止,給執法工作帶來負面影響。相比《食品衛生法》,草案對食品營養、衛生的管理規定不夠具體,全面。建議恢復“食品衛生”的概念,并對《食品衛生法》中確立的食品衛生制度予以保留。
有一些意見提出,《農產品質量法》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建議本法不要將食用農產品列入調整范圍,避免與《農產品質量法》在具體的管理制度上產生不一致。
四、建議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分層次的管理。有一些意見提出,從我國食品生產經營的現狀看,既有一部分規模以上的大中型企業,也有大量的小企業、小作坊、小食品攤,規模小、利潤微薄。因此,在管理制度上不能搞一刀切,要實行分層次管理。如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大中型企業來說執行沒有問題,但讓眾多的小食品企業、攤點都做到,實在缺乏合理性。另外,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也要考慮眾多小企業、小經營者的財力狀況,不宜規定過高的罰款數額。建議立法充分考慮我國目前食品產業所具有的規模小、分散廣、層次低的特點,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分層次的管理。
五、建議明確監管部門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職責。有一些意見提出,草案規定食品召回制度是必要的,但對政府監管部門在其中的職責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不夠全面。食品召回制度的內涵應當包括: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出的未食用過的食品,并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政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通知轄區內經營者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該食品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應當在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政府主管部門對召回的食品進行銷毀及無害化處理等。有一些意見提出,對于企業不自覺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應由監管部門強制召回。
六、建議對食品實行監管碼制度再做進一步研究。有一些意見提出,實行監管碼制度意義不大,一方面沒有多少消費者愿意去按碼查詢,難以起到對廠家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實行監管碼制度大大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不切實際,不該強制推行。這一制度實際上可能形成強制收費,加重企業負擔。建議對食品實行監管碼制度再做進一步研究。
七、建議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的監管。有一些意見提出,農村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是目前監管的難點,也是最薄弱的環節。因此,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的監管刻不容緩。目前很多職能部門在農村沒有延伸機構,通過各地的實踐,只有鄉鎮政府高度重視,統籌協調,才能有效推進和解決農村食品安全監管難的問題。建議明確鄉鎮政府在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
有一些意見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者生產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生產的許可。”這一規定等于是允許農村的食品小作坊無證生產經營,給那些黑加工點留了活路,不利于保障農村的食品安全。建議刪除草案的這一規定。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