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五月二十四日電 (張雷杰)山西省政府發布《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政府令,要求從七月一日起政府對煤礦產量進行嚴密“監控”,以有效預防煤礦事故的發生。
超能力、超定額生產是引發煤礦事故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對煤炭產量實施監控,是避免這一問題的有效手段。據介紹,七月一日起在山西省范圍內新建、改(擴)建、改造等礦井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產。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預留聯網端口,供同級財政、稅務、安全監察等部門進行網絡聯接。
此規定要求,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三人;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上一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礦企業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同時,對生產礦井不按規定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人為造成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發生超能力生產行為不予糾正的,故意棄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處以三萬元人民幣以上五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或者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并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五千元人民幣以上一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此規定還強調,對故意破壞、損毀、安裝干擾裝置或者改變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設施,造成產量監控數據上傳中斷或者數據失真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上傳數據不準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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