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后,本報記者曾接到這樣的求助電話:
“我真心想收養一個地震孤兒,可是想收養的人太多了,能不能通過媒體的關系,幫我申請一下?”一名讀者帶著急切的語氣詢問。
據四川省民政廳副廳長陳克福透露,初步統計目前地震孤兒有4000多名。而在新浪網舉行的“一切為了孩子——收養地震孤兒”行動中,就已經有超過5萬名網友提出了收養意向。
在經受了親人離別的悲痛之后,這些或許還處在懵懂之中的地震孤兒正被全國乃至全世界的愛心包圍。盡管孤兒收養工作還沒有展開,但民政部門已表示,收養地震孤兒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特事特辦。
不僅收養工作特事特辦,此次地震帶來的收養工作,也給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地震孤兒收養條件將更細致
據四川省民政廳的消息,盡管社會人士對收養地震孤兒熱情高漲,但收養工作將不會在短時間內展開。
“很多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兒童,受災之后與父母失去聯系,父母都活著,并不是孤兒。很多孩子只是跟父母失散,父母并沒有死亡。孤兒的界定工作還要等到災區恢復正常后才能展開。”民政部新聞辦公室相關人員表示。
1992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對收養人的條件作了規定:(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以上四點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
另外,《收養法》還規定: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則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盡管對收養人條件規定的相對簡單,但是由于情況特殊,還是有學者提出收養工作應更加細致。
“有些人提出收養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愛心,往往可能一時沖動就作出決定,這是地震孤兒收養不同于一般收養的地方。這樣就造成想收養的人不符合條件,或條件不是最好,符合條件的又不想收養地震孤兒的現象出現。”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成棟說。
王成棟認為,寧愿在時間上拖得長一點,程序慢一點,也要經過仔細考量,給孤兒找到條件最好的收養人,“畢竟收養,尤其是孤兒收養是件非常嚴肅的事情。”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也認為,很多人并沒有弄清楚收養和助養的區別。“收養是要形成父母子女關系,而助養只是對孤兒的幫助,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要求對孤兒的投入也不一樣。”
此外,在收養人的選擇上,收養人的優先度也是有層次的。據民政部門人員介紹,最優先的收養人,是孤兒的親屬,“如果孤兒有姑姑、舅舅、阿姨、叔叔等親屬愿意收養孤兒,則首先由孤兒的親屬收養。”
其次,與孤兒同一個地區的群眾優先,例如與孤兒的父母熟識的街坊或同事愿意收養孤兒,則優先由他們收養。是本市本省的群眾,如果本地有群眾收養孤兒,則一般也不讓孤兒進入外省。
還有人呼吁,在此次地震中失去孩子的父母也應被優先考慮,如果他們能夠收養一個地震孤兒,再重新組成一個完整家庭,也許對雙方都有好處。
收養模式應趨于綜合
中國人壽董事長楊超曾于5月14日表示,中國人壽將全面收養此次地震孤兒,然而,我國收養法中規定單位不得進行收養。
除了中國人壽,另有多家企業曾提出收養地震孤兒,他們的善意或將一并“落空”。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楊大文教授認為,收養只能是發生在自然人身上的公民法律關系。“不能讓一個單位的領導去當養父,以后換了領導怎么辦呢?”同樣,作為理性主體的法人也不能進行收養。
“從法律上來說,合乎法律的收養只有一種形式,就是民法上的收養,也就是說通過收養行為,將他人的孩子變為自己的孩子;國家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慈善團體,對孤兒的收容養育,屬于社會救助行為,不受收養法規定的限制。”北京大學教授馬憶南表示。
“最快領養孤兒的途徑,就是由福利院出面,國家將其收容養育。考慮到今后孤兒們健康成長的問題,可以讓福利院盡快為孤兒們尋找到合適的家庭,再送養出去。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孤兒們在再度有家庭之前能獲得好的照顧和過渡,也能讓孤兒在成年之后走出地震的陰影,開心地生活下去。”馬憶南說。
我國《收養法》規定,公民收養孤兒,只能從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據有關信息透露,目前部分地震孤兒已經被安置到四川及全國其他地區的福利院,有收養意愿的公民,可以和當地福利院聯系。
中國人民大學楊大文教授也認為,綜合性的收養模式更有利于孤兒的成長。
唐山大地震時,也產生了大量的地震孤兒,當時對地震孤兒的收養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公民個人的收養,其次是社會福利機構,再加上各個SOS兒童村,一個家長帶上幾個孤兒共同生活,“也是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今天的地震孤兒收養也還可以借用這個模式。”楊大文教授說。
綜合性的收養模式其實也是收養與助養、寄養等行為模式的相互配合。“自然人收養孤兒,企業法人可以進行適當的資助,一個從生活和精神上,另一個從物質上幫助孤兒健康成長。”中國政法大學王成棟教授說。
中國人壽承諾,此次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兒,其成長到十八周歲的相關費用,將由中國人壽設立的“國壽慈善基金會”承擔。而娃哈哈集團愿意集體領養500名地震孤兒,負責其從小學到大學的所有生活、學習費用,直至其具備獨立生活能力。
地震孤兒收養應有更詳盡法律細則
不光是收養工作的特事特辦,此次地震帶來的大量地震孤兒,也給相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我國的收養工作依據的是1992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其中對相關收養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據中國人民大學楊大文教授介紹,相對于更早的收養法,此版收養法已經放寬了收養條件。“但還是可以再放寬一點,尤其是孤兒收養方面。”楊大文教授說。
但此次強烈而突然的地震,讓很多學者開始思索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問題。
“地震發生后,各級政府立刻啟動了緊急預案,這是我國應急法律法規相對完善的表現。”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成棟教授說,“但地震帶來的孤兒收養卻沒有被納入應急法律法規中。”
也就是說,地震孤兒收養是應急法律法規與收養法的交匯點。
王成棟教授認為有必要把地震孤兒收養納入應急法律范圍進行研究,“畢竟這是關系到兒童切身安危的事情,能多完善一點就爭取多一點。”
在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中,對震后交通、通信、衛生、公安新聞等單位的職責均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對于民政部門,《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要求民政部門應當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等,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其中并無對地震孤兒收養工作的規定。
王成棟教授認為,孤兒收養相對操作難度較小,因此沒有必要獨立于《收養法》再獨立頒布一部類似《應急收養法》之類的法律。“但可以由全國人大或民政部門制定實施細則,或是由最高法院出臺《收養法》的司法解釋,用于指導在地震等緊急情況下的孤兒收養工作。”
但目前還沒有相關部門機構對地震等緊急情況下的孤兒收養工作進行專門調研,相關數據和經驗的缺乏讓法規制定工作仍停留在學者的理論設計階段。
“民政工作需要細致安排和縝密實施,只有相關法律法規愈加完善,民政工作才能減少紕漏,給人民帶來更多利益。”王成棟教授說。(陳虹偉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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