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境保護措施
1、突出重點區域。重點區域指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區域,包括生產、使用、銷售危險化學品及農藥的工商業單位(如化工、農藥、電鍍、有色冶金、制藥企業)、以及醫療機構、加油站等企事業單位、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性利用處置單位等。特別要注意倉庫、生產設施、儲罐及管道中殘存的原料或半成品的安全和環境風險。
災區當地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排查可能產生危險廢物重點區域。對排查中發現存在重大污染隱患的,應當因地制宜,及時采取必要的防止或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如對發現的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要及時轉運。
災區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政府環保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地點等情況;并盡快設置臨時警示標識。
2、加強安全防護和環境監測。清理或排查重點區域的廢墟前,應做好防護措施。特別是在察覺場地有異常氣味或發現不明物質時,應進行環境監測。
3、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管理。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或委托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有相關經驗的專業公司負責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工作;并及時公告此類單位的名單、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災區內處置與利用危險廢物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政府環保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所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等信息。
4、必要的培訓和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對從事廢墟清理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有關人員防護和危險廢物知識的培訓。緊急情況下,也必須在清理前對參加清理人員交代清理要點和要求,如關于建筑廢墟中石棉清理的培訓。
對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重點區域,應當有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有相關經驗的專業公司協助指導清理。
在廢墟清理過程中,發現危險廢物或疑似危險廢物的,應當立即通知政府指定的專業公司協助清理。
5、發現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處理。對危險化學品,應首先檢查損毀情況。對于沒有損毀的,應區分不同性質和品種,分別妥善存放。
對清理出來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以及已經損毀或包裝標識不清的危險化學品,應在有防護的情況下,使用完好的包裝容器重新包裝,標識類別及數量或其他信息,并設警示標志。
6、應當考慮設置臨時集中性的危險廢物收集及貯存場所。
7、結合實際區分臨時貯存和應急處置。災后危險廢物處理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依法及時利用或處置,或臨時應急貯存并制定相應的最終環境無害化處置方案。
對于臨時貯存風險較大的(如易燃物質),可采取臨時應急處置措施,如就地焚燒等。
8、設立標識。對于受到污染的場所,應設置醒目標識和隔離設施(如圍欄),防止人員誤入。
9、實行登記。在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利用、貯存、處置等全過程,各相關單位應當辦理交接登記。如登記危險廢物產生的時間、地點、數量、類型、包裝情況;交接情況;利用貯存處置方式、時間、地點、數量等相關信息;交接人應當簽字。有條件的,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六、應急及臨時處置管理
(一)總體原則
1、有條件的地區,首先選擇將災后廢物送有關生活垃圾、工業廢物或危險廢物填埋場、焚燒場處置。
2、對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對應急期產生的大量易腐、傳染性廢物(污染物),包括醫療垃圾、生活垃圾等,可采取焚燒熱處理(如采取燃料輔助就地焚燒處理,或可就近征用水泥窯、石灰窯、磚窯和工業鍋爐及發電廠鍋爐等工業窯爐設施處理)等應急措施。
(二)醫療廢物應急及臨時處置
對于災后醫療廢物,應重點收集和處置感染性廢物及被感染性廢物污染的物品。有條件的,應當送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對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盡快就地處置。
就地處置具體要求如下:1、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以及感染性廢物,應當及時消毒;2、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3、不能焚燒的,消毒后予以填埋。
(三)臨時焚燒及應急露天焚燒管理
對于需要采取臨時焚燒措施處置廢物的,應當盡量使用現有處置設施或工業窯爐進行焚燒;盡可能避免露天焚燒。
確需應急露天焚燒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控制露天焚燒的廢物類別,盡可能避免焚燒混合廢物(如混合生活垃圾)。
2、焚燒地點應當遠離飲用水源地,盡可能遠離人群和環境敏感區域(如住宅和臨時避難場所),并應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可設置飄帶等簡易風向標判斷風向。
3、露天焚燒盡量采用集中焚燒的形式進行,開始時應有助燃燃料,以減少露天焚燒開始時的污染物排放。
4、露天焚燒應在天氣狀況較好的情況下進行,避免陰雨天和大風天氣作業。一般應在白天進行,以便于對焚燒過程的監控和利于污染物的擴散。
5、露天焚燒應當防止發生火災。
(四)臨時填埋管理
廢物填埋,應當送合格的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對沒有合格垃圾填埋場的,但需要以填埋方式處置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選址要求:遠離環境敏感區域,特別是飲用水源地。遠離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區域。盡可能選擇防滲條件較好的區域。禁止利用濕地填埋廢物。
2、禁止填埋工業危險廢物、禁止填埋液態廢物。
3、因地制宜采取一定的工程防滲措施。
4、盡可能分類填埋。
5、對填埋邊界予以標記。
6、考慮后期的清理方案。
(五)臨時貯存管理
臨時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隔離措施(如警戒線)、一定的隔離帶和醒目標識;應盡可能遠離人群和環境敏感區域(如住宅和臨時避難場所),特別是飲用水源地。
對于臨時貯存量大的,要因地制宜采取修建圍堰、導洪設施、表面遮蓋設施等措施強化風險防范。
各類廢物應當分類貯存。對垃圾臨時堆放點,要定期進行消毒。
臨時貯存設施應有足夠空間,便于車輛出入和有關重型機械的運作,以有利于廢物的集中和分類管理,及其日后向正規廢物處置設施的轉運。
(六)其他相關要求
1、應急及臨時貯存、填埋和焚燒廢物,應有專人管理,確保按規定要求接受廢物;記錄填埋或焚燒地點,所焚燒或填埋廢物類別及數量、時間(以下簡稱運行記錄),并報有關環保或其他相關部門備案。
2、應急及臨時貯存處置設施要設置專門標識,向公眾和廢物運輸者提供廢物接受信息和緊急聯系方式等。
3、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臨時處置設施的巡視、監管和指導。
4、所有運行記錄,應由當地環保或其他相關部門及時報上級環保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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