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同意,并不是說人大常委會有權拒絕將一個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審判,而是說,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要經過一個同意程序
最近,一起“雙重代表”身份案帶來一場法律困局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廣東省云浮市“億萬富翁”梁廣鎮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立案偵查,鑒于其云浮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云浮市檢察院依法經市人大常委會許可后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然而,廣西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卻反對對梁廣鎮采取強制措施,因為他同時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百色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未經其許可云浮市檢察院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問題是一人可否同時在兩個不同地區擔任人大代表?當該人犯罪而兩地人大常委會機關意見相左時,檢察機關將如何適從?
我認為梁廣鎮同時在“兩地”當選人大代表是不合法的。作為公民政治權利的選舉權是以一個人的公民身份為基礎的。如果你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必須根據你的國籍在本國行使選舉權。那么在一個國家內,公民的選舉權又是以一個人的具體身份為依據。在我國,公民選舉一般是以戶籍地作為選民登記的依據(在國外一般以永久居住地為參選依據)。如果不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要在戶口所在地的城市以外的居住地參加選舉,必須由戶口所在地的有關機關出具沒有在當地參加選舉的證明?梢,一個公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以一個身份來登記參加選舉。這也就是法律規定的公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有一個投票權的原因。它是與政治權利平等有關的原則問題。我國選民登記一般以戶口地為依據,如果要在居住地選舉,就不能在戶口所在地選舉,只能選擇一個,不能同時在兩個地方進行選舉,要不就是行使兩個選舉權利,不符合選舉權平等原則。
隨現代社會人口流動性增大,越來越多的人有不同的居住地。而企業家在不同地方搞投資,當地政府都愿推薦他們當人大代表。如果允許他們可以在不同的地方擔任人大代表,有的人就可以在數個地方當人大代表。如果說企業家到處投資可以在不同地方當選人大代表,其他人可不可以?農民工可不可以?為什么農民工只可以在戶口所在地選舉,根據中央文件有關解決流動人口選舉權的規定,如果流動人口要在工作或居住地參加選舉,必須由戶口地派出所出具未參加當地選舉的證明。如果只允許企業家可以在戶口以外的地方參加選舉,而其他公民參加異地選舉就要開證明,而且只能在一地參加選舉,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梁廣鎮在兩地選舉違法就因為他肯定違反了選民登記的規定,他在廣西肯定沒有履行選民登記程序,或者他沒有出具原戶口所在地的證明就登記了。而且很有可能這個人大代表是當地領導指定在一個地方當選的,F在實行平等選舉權,任何人不可以在不同的地區同時擔任人大代表。
梁廣鎮一案反映的不僅是對法律的理解問題,而且反映了地方“金錢”政治問題,F在各地政府為了招商引資,不惜以政治身份當作榮譽相送來招攬投資者,這樣的政治與金錢政治也就沒有多遠。再從法制的角度說,如果一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誰也無權阻礙他接受審判。法律規定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同意,并不是說人大常委會有權拒絕將一個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審判,而是說,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要經過一個同意程序。它的目的是保證代表履行職責,而不因履行職責而受到打擊報復。
作者蔡定劍 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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