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順利進行,做到質量與效率、眼前與長遠的協調統一,實現科學恢復重建,6月8日,國務院公布了《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這一于出臺當日起實施的條例,對于規范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活動,明確各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恢復重建中的責任,確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進行,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為準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今天(10日)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
災后重建應當遵循28字方針和6項原則
問: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什么樣的方針和原則?
答:條例明確規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同時,條例也明確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的原則:一是,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的原則;二是,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的原則;四是,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的原則;五是,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的原則;六是,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過渡性安置靈活多樣突顯人文關懷
問:條例對過渡性安置作了哪些規定?
答:過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穩定人心、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環節,是災后恢復重建的基礎性工作。條例對過渡性安置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靈活多樣的過渡性安置的方式,既可以就地安置,又可以異地安置;既可以集中安置,又可以分散安置;既可以政府安置,又可以投親靠友、自行安置。對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省級人民政府還將進一步制定具體辦法。
二是,對于過渡性安置地點的選址,條例規定,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便于恢復生活、生產條件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三是,為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條件,條例規定,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四是,條例強化對資金與物資的分配和使用監管。比如,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五是,要求各級政府積極組織生產自救。條例規定,地震災區的各級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政府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提供條件。
環境污染生態損害文化遺產等均要調查評估
問:條例為什么要規定調查評估?規定的重點內容是什么?
答:調查評估,是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前提條件和重要基礎,其科學性、準確性,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因此,有必要對此作出規定。條例對調查評估重點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范調查評估的內容。條例規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不僅要對人員傷亡、房屋和設施的受損程度和數量進行調查評估,也要對需要安置救助的人員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設施等進行調查評估,尤其是考慮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需要,明確規定要對環境污染、生態損害、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以及地質災害和地震次生災害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二是,建立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制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三是,對地震資料的收集提出明確要求。條例規定,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災后重建規劃應充分聽取受災群眾意見
問:條例在恢復重建規劃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障恢復重建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條例明確了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主體,明確了規劃編制的原則,即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條例要求,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使用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依據經復核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保護等作出安排。
就規劃編制的程序,條例規定,編制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對重大事項組織專題論證。國務院批準的規劃,應當及時公布。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恢復重建責任主體分工明確
問:條例對恢復重建的責任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規定,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同時,條例還對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具體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如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等。
地震廢墟清理保護應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
問:條例對地震廢墟現場清理保護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地震災害現場清理保護的原則,條例規定,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條例規定,對地震災害現場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條例強化了對地震遺址遺跡、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的保護,規定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清理,要首先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同時,條例還對地震災害現場清理過程中可移動文物等的搶救、整理、登記和保管作了明確規定。
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要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問: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恢復重建的重點是什么?對城鎮和鄉村的恢復重建分別有什么要求?如何保證恢復重建的工程質量?
答:按照條例規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為了保證恢復重建的工程質量,條例規定,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對需要異地新建的城鎮、鄉村以及重建工程,其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
條例規定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條例同時明確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
國家對災區恢復重建實行稅收優惠
問:條例在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方面規定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為了保證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有效籌集,加大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條例明確,設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款專用,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同時,鼓勵社會投資。地震災區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行政審批手續,依法及時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條例規定,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行稅收優惠,對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適當減免,向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提供財政貼息,在安排建設資金時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條例還規定了就業扶持和就學資助措施。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群眾參加恢復重建。對地震災區的困難學生,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捐贈及重建款物定期公開接受監督
問:捐贈款物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監管,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條例在資金和物資的監管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從四個方面對捐贈款物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監管作了規定:
一是,嚴格對捐贈款物的監管。條例規定,受贈人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公開,并接受監督。
二是,規范檔案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應當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三是,規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和使用。條例規定,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全過程跟蹤審計,并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四是,建立舉報制度。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記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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