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雙方經過認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實現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值得肯定和贊許。
當然,中日關于在東海共同開發的諒解只是一項政治磋商文件,一種政治安排。它既不是一項條約,也不是什么臨時性安排,更不是一項法律文書,因此,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雙方本著互惠原則,在東海西北部選擇雙方一致同意的地段進行共同開發,聯合勘探的區塊,是一種政治意向。共同開發的臨時安排和具體事項則要由中日雙方通過協商確定,達成共同開發的臨時安排,即一項協議,經雙方簽署后,報請國內立法機關或部門批準或核準,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這一雙方同意的區塊是位于中日雙方的爭議區。共同開發的臨時安排才是東海劃界前過渡期的臨時安排。而這種共同開發的臨時安排依然不影響雙方的立場和劃界協議的達成。中國依然堅持東海大陸架劃分的自然延伸原則,從來沒有,也永遠不會同意或承認日方的所謂的“中間線”。
東海劃界是東海國家管轄海域的劃分,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新的海洋區域:200海里大陸架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劃界。根據“公約”規定,海域劃界不涉及領土的歸屬劃分和爭端的解決。這種劃界也不是領海劃分和確立,不是領土的劃分和確定,不能解決島嶼的歸屬,所以,釣魚島,毋庸置疑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神圣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屬于中國。美日舊金山和約關于釣魚島的部分說法是非法的、無效的。日本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非法的,也決不會改變釣魚島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關于日本企業依照中國法律參與春曉油氣田開發的諒解也是一種態度,只是表明中國企業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有關法律,參加對春曉現有油氣田的開發。這是在承認春曉油氣田是中國在自己的大陸架上自主開發,行使東海大陸架資源開發的兩項主權權利和三項專屬管轄權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投資或合作的方式參與春曉油氣田的開采和開發。而絕不是什么“共同開發”。日本方面提前片面報道,且有人將此說成是“中日共同開發春曉油氣田”,混淆視聽,這是有意為之,其不是愚昧無知,便是別有用心。此兩項諒解是中日東海合作的重要步驟,表現出中日友好的進展和中日兩國政治家和人民的智慧,是互利共贏的成果。愿中日東海合作能夠邁出更為堅實的步伐,取得豐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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