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曝光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宗慶后從1999年至今持有美國綠卡9年之久,而此間的2002年和2007年,宗慶后先后當選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對于持有外國綠卡是否可以擔任我國人大代表的疑問,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宗慶后打了個擦邊球。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條都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根據現有法律規(guī)定,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年滿18周歲、具有中國國籍、沒有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就可以被選舉為各級人大代表。”莫紀宏說。
莫紀宏表示:“從法律上來看,持有綠卡的宗慶后擔任全國人大代表,是合法的。但在實際上,這是不合適的。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給與了最廣泛的保證,但是實際選出的情況卻常常顯示出不妥。一人擔任兩地代表、跨地區(qū)擔任代表,這些都不利于代表履行職責。”
莫紀宏還表示,如果選民對已選出代表不滿意,可以依據選舉法提出罷免案。“我國選舉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他說。“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本報記者 滕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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