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原則維護人民利益
“越是涉及復雜、敏感的利益關系,越應當堅定不移地堅守法治原則,將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活動納入法律的框架之內。”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劉俊說。
他認為,政府的行為不能動搖基本的法律規則,簡單地“特事特辦”可能破壞正常法律秩序,導致市場關系紊亂,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但是,以常態社會關系為基礎制定的法律規范,也很難全面和有效地應對特大地震自然災害的處置。
因此,以法治建設規范、支持災后重建,使常態法律與特殊時期法律相銜接就成為迫切命題。
“5·12”地震后,包括劉俊在內11名法律專家自發組織起來,專門針對地震災害的處置和災后重建起草了一份《抗震救災與災后重建特別法令(草案)》,期望將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活動納入法律的框架之內。
為了既堅守法治原則,又使所有抗震救災的特殊措施合法有效,他們建議,通過立法將抗震救災的特殊措施賦予應有的法律效力。同時,將正常的市場交易與社會責任的承擔區分開來。
對于涉及法律問題異常復雜的災后房屋重建問題,他們建議,建立災后重建基金及補貼制度,由政府建立災后房屋重建基金并實行省級統籌。重建基金采取居民出資、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政府對口援助、社會捐助等多種方式籌集,用于災后住房重建補貼。對災區農村居民,在進行宜居環境評價的基礎上,實行異地遷建的,由政府協調新遷建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相應的宅基地,由農民以戶為單位自行組織建設。政府對重建住房的農村居民,每戶按建筑標準以建筑面積為單位提供定額補貼。城鎮居民按照每戶80平方米上限,由政府組織修建后以補貼價向居民出售。居民無力以補貼價購買的,由政府通過出租并在廉租房租金標準基礎上,再給予適當的租金補貼的方式,向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
對于社會上廣泛關注的“購買商品房被地震毀損如何辦?”問題,專家建議,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以“交付”作為風險轉移的依據,即:通過房地產市場購買的房屋,房屋已經交付使用的,房屋毀損滅失風險由購房人承擔;房屋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毀損滅失風險由售房人承擔。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因重大自然災害滅失或嚴重毀損的按揭房屋,若按揭購買人無力還款,銀行應根據其申請免除貸款利息,本金延期五年償還。銀行所免除的利息由重建基金給予適當補償,并不得追究購買人違約責任,不得作不良信貸記錄。
填補減災防災的“制度空白”
買了財產保險,碰上地震災害保險公司卻可以“免責”,這讓許多社會公眾從情理上難以接受。
西南政法大學保險法教授曹興權指出,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尚未開展地震保險業務,地震所造成的房屋等巨大財產損失缺乏有效的分散風險渠道,也給重建工作帶來著巨大的資金壓力,這是減災防災的“制度空白”。地震保險不同于普通的財產保險,沒有相應的配套政策與措施,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均無法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巨大的風險損失。
受訪專家建議,國家可在地震多發地區建立地震財產保險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專項列支。該基金可以用于下列范圍:個人購買與地震有關家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補貼地震有關財產保險的再保險經營機構經營虧損;補貼保險公司經營地震類財產保險進行再保險時的再保險費。同時,國家提供稅收優惠,鼓勵保險公司經營地震類的財產保險業務。國家給予補貼,鼓勵地震多發地區內公民、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購買地震財產保險。地震保險基金補貼支付的具體范圍、比例、最高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地震多發地區,由國家地震主管部門界定。
中國社科院金融市場室主任曹紅輝認為,從長遠來看,我國需要保險業開發大災市場,比如地震險,培養整個市場的保險意識和風險轉移。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