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災區呆賬核銷細則
而在金融領域,各銀行金融機構則面臨“呆賬核銷”的具體落實。日前,銀監會發出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對借款人因地震無法償還的債務認定為呆賬,及時核銷。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銀監會此一政策很必要,但這一框架性政策需要盡快出臺實施細則,以減少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
首先摸清災區住房受災的基本情況,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曹紅輝表示,地震中一方面債務人有可能死亡、失蹤或者貸款合同丟失,另一方面受損銀行的數據也有可能丟失,應對不同的情況分別進行確認和說明,確定權利和資格的審核。對于銀行有證明、債務人死亡或者無證明卻受到重大損失的可確認核銷;對于銀行無證明,債務人有證明的也應核銷。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韓復齡提醒,及時核銷呆賬并不意味著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就此解除。
一位已上市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人士表示,呆賬核銷是商業銀行對信貸資產的一項內部處理。除去法律意義上的借款人負有還款責任外,呆賬核銷期間,商業銀行也將在呆賬認定時對借款人財產進行必要的清償。而且,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對已核銷的呆賬,金融企業仍將保留追索的權利,這也是為了防止虛假核銷、權力尋租、惡意拖欠等問題的發生。
其次應依照銀監會通知精神,確立呆賬核銷前的“呆賬認定”標準,特別是對“巨大損失”和“無力償還”的界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對通知中提到的“巨大損失”需要明確究竟是指“房子的損失”還是“人的損失”。因為很有可能出現房子沒損壞或損壞較輕,但房主卻因地震失去了償債能力的情況。
其次是“無力償還”的認定。郭田勇認為,除通知要求的做法外,還可考慮配套出臺“對受災群眾和企業償還能力的評價標準”。這個標準可依據受災群眾和企業災后實際收入情況與欠債額度來制定。按此標準,對有能力繼續還款的受災居民,可暫時平息掛賬;經過整頓恢復后仍然可以繼續生產、創造收益,銀行可給予一定的展期。
在“呆賬認定”的過程中,應視具體情況靈活處理、區別對待,不搞“一刀切”。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易憲容舉例說,比如,住房中就有“自住房”和“投資房”之分,還有“期房”與“已住房”之分,情況不同處理方法也應有區別。
最后,在呆賬核銷過程中,充分注意防范道德和法律風險。郭田勇說,災區廣大農村居民的住房基本上是自建的,很可能不經過商業銀行。如果未來政府對商業銀行采取補貼,就有一個公平性問題,即其他債務關系人通過什么方式來補償。
曹紅輝認為,對“巨大損失”和“無力償還”的界定如果把握不好,還會產生“有錢不還”的道德風險。鑒于此,劉俊海建議,有關方面應鼓勵各商業銀行在銀監會通知的框架下制定實施細則,一方面規避道德風險,另一方面規避銀行內部資產管理的法律風險。
受訪的多位專家還提醒,有關部門應本著“人道原則”、“公平原則”及“商業原則”相統一的方法,制定一個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成熟的解決辦法。郭田勇認為,現在還不能確定銀行在呆賬核銷中到底承擔多大損失,如果數量較小,在銀行的可承擔范圍內,銀行可自己承擔,以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如果數量和范圍較大,國家有關部門可適當考慮給銀行在準備金和稅收等方面的一些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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