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電(記者 張希敏)今天,民政部新聞發言人就汶川地震死亡、失蹤人數統計等有關問題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汶川地震造成的失蹤人口數量較多,甄別認定難度較大。
針對汶川地震死亡人數是如何統計上報的這一問題,發言人說,根據民政部二00八年五月份修訂頒發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死亡人口是指“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死亡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國家對于死亡人口的認定非常慎重,以發現遺體為準,基層工作人員在填寫《因災死亡人口臺賬》后,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逐級統計、核定和上報,并報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核定后對外發布。
在回答地震死亡人員數字有時變化快,有時變化慢,是何原因時?該發言人說,近期遇難人數變化不大,這與地震災害的特點有關。汶川地震災害的特點是災害發生后短時間內造成大量人員死亡,此后余震和次生、衍生災害也會造成少量人員死亡。汶川地震災區位于西南山區,震后初期交通、通訊中斷,給救援和核災工作造成極大困難,死亡人數等災情數字是隨著救災工作的深入逐步核定的,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地震發生初期,被發現的遇難人數多,因此統計數字上升較快;后期災情基本穩定,除清理廢墟發現遺體、少數人員因傷重致死外,因災死亡人數已基本核實,因此統計數字變化較小。
發言人說,依據民政部頒發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失蹤人口是指“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死亡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汶川地震造成的失蹤人口數量較多,既有本地人口,也有外來人口,認定甄別需要一個過程,特別是非常住人口的認定難度更大。目前,災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仍在繼續認真核定。
針對失蹤數字何時將被列入死亡總數?該發言人說,失蹤人員宣告死亡是依法進行的。依據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公告屆滿后仍無失蹤者生存的消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該發言人說,四川汶川地震災害造成的遇難者最終人數,由中國國務院抗災救災總指揮部核定并宣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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