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江西)省環保局獲悉,今日(26日)下發的《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要求江西省各級環保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應當按照該《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該《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向江河排放劇毒廢液罰款10~15萬元
新《標準》規定:向江河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江河排放的,處以10~15萬元罰款;向水庫、湖泊、地下水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庫、湖泊、地下水排放的,處以15~25萬元罰款。
向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水體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上述水體排放的,處以25~40萬元罰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一級保護區排放的,處以40~50萬元罰款。
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的,處20~40萬元罰款。
一級水源保護區從事網箱養殖可罰款10萬元
《水污染防治法》第81條有關條款提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江西省環保局的新《標準》細化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處以5—10萬元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以2~5萬元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200~500元罰款。(今視網—都市消費報盧國平周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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