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重新修改了教師師德規范條例,明確規定在重大災難發生時,教師有責任、有義務保護學生。
任何一個人,在重大災難發生的危急關頭,都可能成為不顧一切的逃離者。由此,我們應該更深一層次地想到:僅靠一般意義上的道德約束,很難對重大災難發生一瞬間的教師產生強大約束力,所以得有寫在紙上的“公約”。這種契約使教師成為責任人,而不是一般的自然人。
在地震發生時,四川安縣桑棗中學有條不紊地組織師生撤離到操場,這得益于每學期一次的緊急疏散演習。經過這種制度化的演練,在地震發生時,學生如何撤出,教師應該處在什么樣的位置,師生應該保持什么樣的關系等,都做得比較到位,師生安全由此得到保障。
當然,在此前提下,如果再能把校舍建成最安全的建筑,那就更提升了安全保障的水平。所以,在新的師德建設標準出臺之后,還要有新的校舍建設標準出臺,并通過相關陽光法案使校園建設置于公共監督之下,使每間校舍都有公開的建筑設計者、建設者、監理者、主管官員等,并有相應的、合法的問責規定,用制度保證每一個建設環節都不出問題,都體現對生命的終極關懷。
筆者注意到,道德決定論者往往希望僅僅通過個人的犧牲來成就精神的崇高,從某種程度上說,這就陷入了象征即價值的表象追求,而沒有追問對生命關懷的真正意義與價值實現的理性方式。由此形成的后果是,道德決定論者常常是制度建設的懶惰者,他們不知道,盡管瞬間的道德表現也與平時的精神修煉相關聯,但還是不能僅僅靠這種瞬間的表現,而必須要有更有力的制度保證。
從這個意義上說,范美忠事件的另面意義,通過新聞的報道實現了:無論是通過博客再到紙質媒體,還是通過電視辯論到網絡辯論,都使我們看到一個相對真實的人。作為災區受難者之一,范美忠是幸運的;但作為教師,沒有能更好地呵護學生,他的表現卻令人遺憾。
但是,當一些人僅僅用道德的大棒,來迎頭痛擊他時,公眾又會站到同情范美忠的立場做換位思考。從這個角度上講,范美忠又成了一個“自我犧牲”者,他通過展示自己特殊時刻的瞬間表現,喚起了公眾的思考,也由此促成了相關制度的改進。
“范跑跑”事件引起無數人轉身思考自己的人性弱點,思考相關制度與規章的缺陷,并使之有了良性改進。這實際上是“范跑跑”事件的獨特價值,也是它的積極意義。
□吳祚來(北京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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