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0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中央財政將對城鄉居民倒塌毀損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工農業恢復生產和重建等給予支持。
《意見》指出,為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統籌和引導各類資金,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災后恢復重建基金700億元,明、后兩年繼續做相應安排。同時,調整經常性預算安排的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結構,向受災地區傾斜。
對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的農戶住房建設,中央財政原則上按平均每戶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其他損房的農戶給予適當補助。對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城鎮居民和其他城鎮無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建設,中央財政采取對項目投資補助、居民個人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受災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組織建設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資建設適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對居民購買各類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每戶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對城鎮居民住房經鑒定需除險加固的,給予適當補助。
對教育、衛生、基層政權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資金原則上由中央和受災地區財政按比例負擔。同時,對口支援和社會捐贈資金要優先用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中央財政對國資委管理的中央國有重點骨干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采取按因災毀損恢復重建投資的一定比例注入資本金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生產和重建,通過項目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給予支持。對地方工商、旅游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除中央財政對受災嚴重地區的重點行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外,原則上由地方負責統籌考慮資金支持辦法。
中央財政對種子、種苗、種畜等農業生產資料、土地管理以及受損農田水利設施、規模化種植養殖棚舍池、良種繁育設施、農林推廣和服務基礎設施、森林防火設施、受損林木和農林業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增加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中央財政重點對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搬遷的非經營性城鎮市政設施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對經營性或有收費(收入)來源的城鎮市政設施恢復重建給予貼息貸款。對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采取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對受損水庫結合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給予投資補助;對受災嚴重地區的其他水利設施給予適當支持。
此外,中央財政對震后災害治理、環保監測設施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周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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