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對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劃撥土地。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規劃易地重建村莊確需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業用地,實行劃撥土地。
3.降低地價。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
4.增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留成。為支持受災嚴重地區的礦山企業恢復生產和發展,三年內將四川、甘肅、陜西三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地方。
(八)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加大就業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勵就業的稅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對受災地區的就業援助力度。
1.將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災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省級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采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對口支援項目建設,要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為解決四川受災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傷亡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在地方盡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動用歷年結余、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的基礎上,仍有不足的,可動用部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對因災困難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按《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達到退休年齡后,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后予以核銷。
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
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城市低保范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人員,按規定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九)糧食政策。
1.穩定受災地區糧食市場。適時充實受災地區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增加受災地區市場供應。對已安排出庫的抗震救災中央儲備糧,新糧上市后要及時補庫。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運用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吞吐,確保當地市場穩定。中央財政對拋售的中央儲備糧統負盈虧。
2.支持受災地區受損糧庫維修重建。中央財政對四川省專門安排應急維修資金,用于搶修該省地震災區受損糧庫。受災地區確需恢復重建的糧食倉房,納入災后重建規劃統籌考慮。
3.促進受災地區種糧農民增收。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促進受災地區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
上述九個方面的政策屬于新制定或擴大了原有政策執行范圍。凡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中適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各項優惠政策措施,受災地區均繼續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各地區、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落實好相關政策措施,并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全面部署本地支持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承擔對口支援任務的省市人民政府要抓緊做好對口支援各項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政策措施適用范圍和執行期限,并根據災后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貫徹實施具體操作辦法,便于各項政策措施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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