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進步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國科技領域一部重要法律。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在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創新,處處體現一個“新”字。
“對科技進步法的解讀要與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緊密結合,把落實科技進步各項制度與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配套政策緊密聯系在一起”,科技部政體司司長梅永紅日前對本報記者說,“使全社會更加深入地了解科技進步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內容、配套措施,夯實法律貫徹實施的基礎。特別要讓科技界、經濟界充分掌握和運用科技進步法規定的科技活動規范和扶持措施。”
明確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保護發明創造、鼓勵科技成果擴散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促進科技進步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1993年通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國家和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產權。”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第七條在保留原法“保護知識產權”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同時,第十八條、二十條、二十一條對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提出了進一步的具體措施。
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日益改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跨國公司在我國大量申請高新技術專利,對我國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形成了的嚴峻挑戰。
梅永紅說,“十五”期間,科技部組織實施了專利戰略,在科技工作中強調知識產權導向,圍繞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應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8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建立有利于創新的知識產權良好環境,有效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提升創新層次、優化資源配置、保護創新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幅度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和應用能力,是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是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關鍵。
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和應用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明確了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和應用。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政策,是調整各方利益關系的重要杠桿。
梅永紅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以美國《拜-杜法案》為代表的有關國家知識產權和技術轉移制度紛紛對國家財政資助的科技項目實行知識產權放權,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了積極成效。
“我國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知識產權長期以來過分強調國家所有,實踐中形成了形式上國家所有,事實上單位所有,權利與義務、權限與職責不清的狀況”,梅永紅認為,“這樣一方面造成單位主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國家對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針對上述問題,科技進步法修訂充分肯定了我國科技管理實踐中的做法,并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對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的知識產權從權利歸屬、應用和轉讓等方面做出規定:
關于知識產權歸屬。科技進步法第二十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在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中,國家與項目承擔者之間屬于委托研究開發關系,對委托研究開發中產生的有關知識產權,該條規定由承擔者享有和國家享有兩種情況,其中“屬于國家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項目下達部門通過文件規定或合同等形式明確國家享有,對其他項目的知識產權,本條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本條列舉的各類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且產業應用價值大,將這類知識產權授予項目承擔者,有利于調動承擔者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實施產業化的積極性。關于本條規定的項目承擔者,是指與項目下達部門簽訂科研任務書的合同一方,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目前我國各類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主要由機構承擔,因此上述知識產權相應地由承擔機構享有。
關于項目承擔者對其享有的知識產權的管理義務和國家對承擔者所保留的權利,梅永紅詳細介紹了具體內容:第一,要求承擔者依法保護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積極予以產業化,并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第二,鼓勵承擔者對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使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成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了避免上述知識產權為國外所壟斷,規定上述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獨占許可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準。第三,對承擔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知識產權,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其中合理期限將根據項目的領域、技術成熟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第四,無論承擔者實施情況如何,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梅永紅說,該法明確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中小型科技企業往往因為可以用于抵押擔保的固定資產不足而導致融資困難,另一方面,這類企業通常擁有大量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充分發揮這些知識產權的價值,推行知識產權質押業務,是拓展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的融資渠道的重要手段。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中國專利局于1996年制定發布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考慮到知識產權代償能力的特殊性,在知識產權質押中應當注意對知識產權的評估和許可使用的監控。作為質押的知識產權一般應當有相當長的有效期,屬于核心技術,已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擔保法第八十條規定知識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記者 楊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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