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下月實施的居住證制度,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昨天決定,作為暫住證制度法律依據的《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自8月1日起廢止。這意味著,深圳將正式告別使用了24年之久的暫住證。
暫住證功能弱化
深圳在1984年采用暫住證。1995年9月,《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公布實施,暫住證制度在法律上有了依據。該《條例》規定,暫住人員在特區居留兩個月以上的應當申辦暫住證。
2003年以后,人口管理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暫住證制度的強制性失去了法律依托。一定程度上,暫住證作為社會統計、規劃和管理之人口學依據的功能已喪失殆盡。
居住證取代暫住證
正是基于暫住證“無效化”趨勢明顯這一背景,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改革外來人口管理模式,對外來人口的管理從暫住證向居住證轉變,并制定了《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決定2008年8月1日在全市推開居住證制度。
居住證將“一證多用”,逐步增加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和教育、金融等多項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內容。持證人員在深圳工作和生活將能享受到一系列的便利服務,包括子女能夠在深圳接受義務教育等。
持有10年長期居住證的居民,將被納入深圳社會管理和社會保障體系。
《深圳商報》供稿
- 深圳暫住證歷程
1,1984年啟用暫住證
分三種樣式,特區內使用的是《深圳經濟特區勞務暫住證》、《深圳經濟特區非勞務暫住證》,寶安、龍崗兩區使用《廣東省流動人員暫住證》。
2,2002年減少收費
從2002年6月1日起,深圳暫住證的辦理實施新的規定。不用再交納一年300元的管理費,只收5元到15元工本費。
3,2005年研究居住證
2005年,對暫住證管理制度進行改革。首次提出研究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以居住證取代暫住證。
4,2008年8月告別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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