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23日始,一條“在辦公室講黃段子可能被起訴性騷擾”的消息,便開始在重慶市民,尤其是重慶男人中間快速傳播。這消息源于一天前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一份議案。在這份議案中,有關性騷擾的法律界定首次出現在重慶市地方法規中。
在性騷擾不斷增多,受害人少有勝訴的背景下,重慶人大的這份議案將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在國家層面為何一直沒有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何為“性騷擾”?“性騷擾”的立法難點何在?
由于國內尚無先例可借鑒,重慶此次地方立法的標本價值尚難判斷。有人并不樂觀地認為,此番立法動作雖然將性騷擾的界定從原來的“描述性概念”改為“判斷性概念”,但因為此類案件舉證難、保存證據難的頑癥仍未消除,所以它帶給法庭當事人的,也許只是一場“空歡喜”……
媒體聚焦“性騷擾”
7月22日下午,江材訊在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休會后,被一群記者牢牢圍住。記者們窮追不舍要采訪的內容,是一份法律草案中所提到的“性騷擾”的法律界定問題。江是本次會議上這一法律草案的說明人,亦是重慶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這部提請審議的《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第46條規定:“不得違背婦女意志,以帶有性內容或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片、聲像、電子信息或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是重慶市法規中,首次出現禁止“性騷擾”條款,并對其作出法律界定。
“其實我們內部對這個并沒有太多的爭論,立法中的爭議焦點在部門協調、經費安排等條款上,而媒體都關注這個性騷擾是如何界定的問題。”7月25日下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閉幕后,江材訊在接受《時代信報》記者采訪時說。
事實上,媒體對性騷擾的關注,近幾年一直有升溫之勢。而性騷擾在國內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處罰細則,也是該類案件為媒體所關注的重要原因。
“按照現在這個草案中的規定,如果在辦公室講黃段子,女同事表示反感后還繼續講的,就構成了性騷擾。”江材訊告訴信報記者,“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性騷擾的前提之一,像手機短信騷擾,如果回復了表示反感的短信,對方繼續騷擾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由于性騷擾的界定概念一直沒有明確,導致現行法律針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太過“原則”,可操作性差,讓法院、公安部門等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對性騷擾的構成如何認定,一直是中國法律界的一塊難啃的頑石。
重慶新近爆出的消息,讓人們看到了一絲希望。
“性騷擾”難以定義
性騷擾的界定真就那么簡單?如何判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片、聲像、電子信息或肢體行為”有沒有具體評判標準?
“這些問題本身就很難回答,所以國內多數省市,都不曾明確性騷擾的定義。”江材訊說。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明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這是我國法律中第一次明確提出禁止“性騷擾”的條款。但究竟何為“性騷擾”,卻沒有作出界定。
據重慶市人大內司委的消息,在與《婦女權益保障法》配套的地方法規中,國內有14個省市區法規中對性騷擾作出定義。這些定義多為描述性定義,即“禁止違背婦女本人意愿,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等。本次重慶的《修訂草案》中對“性騷擾”的界定,參考了這14個省市區的定義。
“這些定義的缺陷在于,循環定義或者自我定義。”江材訊指出,這種定義似乎意味著,“現實中,還存在某些不違背婦女意愿的性騷擾”。
全國只有一個省即陜西對性騷擾進行了抽象性定義,該省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中稱:“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是指違背婦女意愿,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或者性要求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騷擾女性的行為。”
正是因為定義之難,全國有5個省區在修改配套法規時,干脆也沒有對何為“性騷擾”作出界定。
“實際上,作了定義的這些省區中,也都是比較抽象的描述。”重慶正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楊曦說,國內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界定,是一種比較難說清楚的狀態,還需要不斷摸索和完善。
舉證難題依然未破
事實上,在國家層面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之所以沒有對性騷擾進行界定,也跟性騷擾難以認定有關。
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在隨后全國人大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之前已經有一些性騷擾的案件打到了法院,法院要根據個案進行裁決。性騷擾內容明晰的界定是個案界定,這是很難界定的一個問題。它的難度在于舉證的問題。”
信春鷹說:我們在寫入這個法律概念的時候,做了很多的研究。比如關于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只有通過司法程序,才能完成舉證的過程,法院只有根據這個證據對這個案件作出判決。司法經驗的逐步積累,會為我們對界定性騷擾提供更多借鑒。
而重慶法院也對“性騷擾”難以界定有過真切感受。2006年,被稱為“重慶市性騷擾第一案”的巴南女教師告校長性騷擾案在市一中院二審開審,結果女教師敗訴。該案中,曾供職巴南區南湖小學的一名女教師,狀告該校校長用手機短信對其實施性騷擾。該案一審女教師敗訴,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為,女教師和校長之間互發了短信,屬于互動行為。
“我們這次的法規條款中,明確規定了‘性騷擾’罪名成立的前提是‘違背婦女意志’。”江材訊介紹,按照本次重慶草案的定義,性騷擾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一個判斷性標準“違背婦女意志”、此外仍包括“帶有性內容或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片、聲像、電子信息或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等描述性定義。
江材訊這樣解釋何謂“違背婦女意志”:“例如,婦女接到對方挑逗性的手機短信后,回復的短信中要明確表示反感。這樣就表明對方的行為違背了你的意志,如果對方在你表示反感后繼續發,就構成了性騷擾了。”如果當事人迫于對方的權勢等因素,回復短信卻又不表示反感、拒絕等,則可能給取證帶來不利。
重慶正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楊曦對信報記者表示,舉證難正是性騷擾案中受害人難以獲勝的重要原因。楊曦說,許多性騷擾的受害人正是不善于或無法取得有利證據,才不得不放棄起訴。
律師建議效法港臺
就在重慶市立法機關醞釀對“性騷擾”作出界定之時,被稱為“全國性騷擾判刑第一案”的成都性騷擾案宣判。該案中,某公司人事經理強吻剛入職的女職員,女職員反抗并呼救后,同事報警將該經理抓獲,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判人事經理拘役5個月。
據成都媒體報道稱,該案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不是由受害者本人提起民事訴訟,顯得很特別。同時,法院判決書中,根本沒提“性騷擾”,而是以《刑法》中有關侮辱婦女的條款定罪宣判。這使得該案在“性騷擾”案中,并不具有標本意義。
“另外,我國也不是判例法,主要還是要完善法律法規,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才便于法官判案。”楊曦律師說,性騷擾大多適用民事訴訟,由受害人提請法院判對方賠禮道歉、精神賠償等等,但目前國內性騷擾案中成功認定“性騷擾”的并不多。楊曦認為,要改變這一狀況,還需要法律的完善。
事實上,上述巴南女教師訴校長“性騷擾”案,曾一度有望催生有關性騷擾司法解釋的出臺。由于該案是禁止性騷擾條款寫入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后,全國法院系統審理的第一例“性騷擾”案,公眾對此給予了高度關注。
2006年3月,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婦聯主席李亞平等人提議,就該案提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注并依法公正審理,同時建議盡快出臺關于性騷擾的司法解釋。
2006年8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行5人專程趕赴江西,向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婦聯主席李亞平通報重慶女教師文靜訴胡國文“性騷擾”案二審的審理情況和初步審理意見。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2005年也曾表示,不排除在司法解釋中對性騷擾的行為作進一步的界定。
遺憾的是,國家層面不僅沒有出臺有關禁止性騷擾的專門的法規,也沒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盡管存在法律界定難、舉證難等問題,有關性騷擾卻越來越引起各方矚目。
在禁止性騷擾寫入中國《婦女權益保護法》時,聯合國官員曾表示,聯合國“歡迎這樣的舉措”。新華社報道說,在由聯合國數位高官組成的座談小組的一次見面會上,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執行主任安·維尼曼對10年來中國在婦女運動和兩性平等方面取得的進步給予肯定,并歡迎中國將禁止性騷擾寫入法律。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律師賈銳對信報記者表示,國外法制成熟的國家多有明確的反性騷擾的規定,而中國臺灣和香港也有相關法規禁止性騷擾。賈銳建議,大陸可以參考香港和臺灣的有關禁止性騷擾法案,吸收其長處。(時代信報 祝楚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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