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實施的反壟斷法備受社會關注,成為近期輿論焦點。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反壟斷法基本制度清楚,程序健全,執法機構明確,進入實施操作沒有問題,完全有理由對這部法律的實施充滿信心。
這位負責人說,反壟斷法與一般的社會管理規范不一樣,它是一項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根本性制度,立足長遠。它更像是一柄高懸的利劍,關鍵時候揮舞一把,而不是如普通行政執法般運作,習慣于在日常中用精確尺度套用與衡量。
“實際上,并不存在所謂要制定配套規則的計劃。”他強調說,壟斷行為極為復雜,反壟斷執法需要大量專業技術分析,而不是非此即彼、簡單對號入座、分辨對錯就可以完成的。像反壟斷指南的發布等,從來都只能是執法實踐的產物、實施經驗的總結,很難事先預制,這是反壟斷立法和執法的一個普遍規律。
據介紹,為配合反壟斷法實施,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三家執法機構也都傾心盡力。實施準備工作包括國內國外地進行執法調研,摸清情況與問題;全系統有重點地進行執法學習與培訓;厘清反壟斷法實施前后應當著手進行的配套規章建設等問題。
僅有兩項配套規則需國務院制定
反壟斷委員會已于日前成立。在反壟斷法實施當日,國務院就正式對外宣布了這一消息。
“涉及反壟斷法實施、需要由國務院制定配套規則的事項只有兩項:一是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并規定反壟斷委員會的工作規則;二是制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國務院法制辦有關人士告訴記者。
據介紹,這一依據來自反壟斷法第九條“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和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反壟斷委員會主要職責明確為: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等。
此前,一些人士擔心反壟斷委員會滯后現身可能影響法律實施,現在看來是過于擔憂。一位部門官員說:“其實,政府機關內部早在數天前,就已看到國辦下發的關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組成方案的文件,并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工作規則由該委員會擬定報國務院批準。”
據悉,商務部經與有關部門協商起草向國務院報送的《關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組成方案的請示》中,一并附有《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工作規則(建議稿)》。可以預計,反壟斷委員會工作規則的發布,將是不久之事。
同樣在反壟斷法實施當日,《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草案)》獲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據悉,待進一步修改后,國務院將很快頒布施行。
分析人士認為,上述消息的集中釋放,無疑是前期大量工作的結果。
比如,就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國務院法制辦自去年年底以來,反復征求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工商總局等21個有關部門、單位和上海、山東、遼寧等11個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企業、專家、行業協會等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對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進行專題研究的基礎上,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和做法,起草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草案)》。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將適時調整
經營者通過合并或取得股權、資產等方式實現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稱為經營者集中行為。因其直接關系到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因此,控制經營者集中是反壟斷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在8月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就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作了具體說明。
據介紹,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依據經營者的營業額(包括全球營業額和境內營業額)這一較為客觀、明確的指標確定其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如何確定這兩項申報標準,國務院法制辦充分發揮專業研究力量的作用,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組織有關經濟學專家進行專題研究。
專家們廣泛收集了德、法、日和我國臺灣地區等48個國家和地區反壟斷法規定的企業并購申報標準,從中選取15個國家所規定的境內營業額以及全球營業額作為基準數據,通過建立經濟模型,并利用統計回歸方法進行測算,提出了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具體建議。
為驗證專家建議的申報標準是否與我國實際情況相符,國務院法制辦運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2006年基本單位年報數據,對專家建議的申報標準進行了分析。結果顯示,草案根據專家建議確定的申報標準比較合適,一方面我國絕大多數限額以上企業的并購活動不需要申報,同時又可以把規模較大的經營者集中,特別是容易導致市場支配地位的跨國經營者集中納入申報范圍。
取決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容量、企業數量和規模以及反壟斷執法經驗等情況的不同,目前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各國差別比較大。為此,國務院法制辦還做了一項工作,就是將草案規定的申報標準,與其他國家規定的申報標準進行比較。
張穹說:“從目前掌握的資料看,我們認為,草案規定的申報標準,與我國市場容量較大、企業數量多的情況是相符的,也與鼓勵企業做強做大的產業政策目標相吻合。”
“目前各國都還沒有完全合理、精確的方法來事先確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都是先規定一個大體的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再及時調整。草案規定的申報標準施行一段時間后,如果不合適,可以及時調整。”張穹對此特別說明。
張穹還強調說,在有些情況下,經營者集中雖然沒有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但仍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比如,有的行業經營者的營業額普遍較低,達不到申報標準,但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卻相對較大,很可能就有排除、限制競爭之嫌。“對這類經營者集中,草案借鑒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也作了依法展開調查等相應控制措施的規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草案)已脫稿
反壟斷執法“三駕馬車”的格局已經確定。承擔反壟斷職責的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總局,早已各司其職,若干反壟斷配套規章正在抓緊制定中。
被賦予查處價格壟斷行為的國家發改委,現已拿出《反價格壟斷規定(草案)》。
根據國家發改委有關官員介紹,草案重點對價格壟斷協議作出了細化規定,對壟斷價格中的“不公平高價”和“不公平低價”分別規定了數量標準,對有定價權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及無定價權的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排除、限制價格競爭作了具體規定。草案還對違法經營者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情形進行了細化規定。
據了解,今年3月,國家發改委已下發《關于加強價格行政執法制止價格壟斷的通知》,就學習貫徹反壟斷法、開展價格反壟斷執法等提出具體要求。4月,國家發改委要求各地摸清情況,針對查處價格壟斷案件所反映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進一步推進價格壟斷查處等,進行調研,其書面報告已形成上報,執法人員調配也在進行中。
據悉,國家發改委擬在年內啟動《反價格壟斷執法指南》起草工作。
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同時承擔反壟斷法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
商務部的反壟斷調查辦公室自2004年9月運轉以來,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積極開展并購反壟斷審查工作。截至2008年7月底,商務部共受理審查590多件申請,同時,積極指導我國企業海外反壟斷應訴,并查處對外貿易中的壟斷行為。
隨著反壟斷法的實施,我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面臨調整,商務部正積極研究擬定相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此外,國家發改委也已將規范外資并購的建議上報,并研究擬定戰略性、敏感性行業和領域目錄,爭取盡快上報國務院。
工商總局負責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工商總局認為,反壟斷法實施后,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指南或者規章的方式,對“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壟斷協議寬大制度”、“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案件程序”和“經營者承諾有關制度”七大問題予以明確。
有專家認為,國家工商總局提供的這份清單,不乏技術規范,需要在實踐中逐步解決。(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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