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政府在經濟糾紛中濫用警察力量,只會激化社會矛盾,使政府公信力流失,現代多元社會的和諧發展,需要制約;需要不同的權力機關彼此保持一定的距離
7月24日,多家黨政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其中第九條引起了輿論廣泛關注: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條與該規定其他各條不同,并沒有提及“信訪”。可以推定,本條應可適用于一切場合之濫用警力行為。這一規定來得十分及時,確實應當強力遏制地方政府濫用警力的傾向了。
就在此規定發布之前五天,7月19日上午,云南省地方公安機關在孟連縣公信鄉、勐馬鎮部分農村地區開展社會治安整治過程中,與膠農發生沖突,導致41名警察被打傷,9輛警車被砸壞,民警使用防暴槍自衛,15名膠農被打傷,2人被擊中致死。而事情的起因乃是橡膠公司與膠農發生利益糾紛。
稍前一些時間,7月3日,貴州甕安事件后第5天,湖南邵陽440名武警、公安在凌晨5點之前進入石龍村抓人,最終23人被捕。村民以鳥銃、石頭對抗,造成6名武警、公安民警受傷。事件起因則是石龍村村民因為高速公路修建中的水庫問題與施工方發生糾紛。
事實上,近些年來,幾乎所有引發警民暴力沖突的事件通常都是起因于農民、普通市民作為利益一方,與企業發生利益糾紛。由于本地GDP增長速度和稅收增長速度是官員政績的主要考核指標,政府采取各種措施吸引投資,等于變相賦予了很多企業以特權。一旦這些企業與民眾發生利益糾紛,地方政府幾乎本能地有傾向于企業的沖動。假如民眾仍然不能接受企業的報價,隨之而來的往往就是采取強制手段。于是,民眾與企業之間的利益糾紛,就極易演變為民眾與政府之間的沖突。
中共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分析甕安事件時,一語破的:甕安事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甕安縣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筑拆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而在處置這些矛盾糾紛和群體事件過程中,一些干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甚至隨意動用警力。他們工作不作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機關推上第一線,群眾意見很大,不但導致干群關系緊張,而且促使警民關系緊張。
由此不難理解,為什么各地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民眾經常將沖擊的矛頭對準警察機關。導致警察機關遭到沖擊的根源其實有兩個環節:首先,地方政府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格外地維護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剝奪另一部分人的權利與利益。接下來,面對民眾的不滿,地方政府官員又輕易地動用警察力量。解決警民沖突,也需要從兩個方面同時著手。
首先,必須從制度上限制地方政府介入經濟過程的深度,不至于把企業之間、企業與民眾之間的經濟糾紛變成民眾、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沖突。政府的根本職能乃是維護正義,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現代政府盡管較多地介入經濟過程,但通常只是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管及必要的管制。這就是政府的經濟權力之界限。在當代中國,地方政府卻不時越過了這一界限,結果把自己變成利益沖突的當事人。
也許地方官員以為,這樣做可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實不然。地方政府刻意營造親商、安商的政治環境,固然可以推動本地GDP和稅收高速增長,但地方政府的偏袒政策必定會使其公信力迅速流失,而這將從根本上抽空地方政府管治社會的基礎。
顯然,政府要有效地維護正義,就必須在社會不同群體、在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民眾之間,保持中立。反過來,要使政府保持中立,就必須簡化政府的執政目標,回歸其基礎性職能,即維護社會秩序,公正地執行法律。因此,應當從根本上改變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體系。
其次,要防止地方政府濫用警力,也必須從制度上限制地方政府動用警察力量的權力。民眾為使政府能夠履行其維護正義的職能,而授予政府使用某種強制性力量的權力。如何保證政府恰當地使用這些強制性力量,需要制度安排。最有效的辦法是對警察力量實行民主控制,而在當下中國的制度環境下,則應當強化上級政府對地方政府使用警力的控制和監督。而一旦證實濫用警力,不光要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政府官員的責任,同時也應當追究警察機關的責任。
不管怎樣,警力不可濫用。政府在經濟糾紛中濫用警察力量,只會激化社會矛盾,使政府公信力流失,現代多元社會的和諧發展,需要制約;需要不同的權力機關彼此保持一定的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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