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三)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組織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按規定制定煤炭行業規范和標準,指導煤炭企業安全標準化、相關科技發展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重大煤炭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設10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財務司)。
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等工作;承擔體制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規劃科技司。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規定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工作;承擔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四)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統計司)。
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統計的規章、規程、標準;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提出全國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特別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
(五)安全監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承擔海上石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監督管理二司。
按照規定,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七)安全監督管理三司。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相關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經營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名錄編制和國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大型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監督管理四司。
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九)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司。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人事司(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辦公室)。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等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注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負責組織協調或參加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略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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