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0日電 國家審計署網站9日公布了國務院印發的《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根據該規定,審計署的職責內容有如下調整:取消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職責;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范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加強對經濟責任、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中央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附: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審計署,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職責。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范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中央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十)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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