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審計署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經濟責任審計司)。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聯系特約審計員;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行政法規草案,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中央有關部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二)法規司。
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制度、審計準則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財政審計司。
組織審計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省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聯系協調派出審計局的審計業務工作。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組織審計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金融審計司。
組織審計中央國有金融機構和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企業審計司。
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務院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外資運用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境外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國際合作司。
組織開展與外國審計機關和國際審計組織的交流和合作,開展對外宣傳,負責外事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司。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辦公室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的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審計署機關行政編制為682名。其中:審計長1名、副審計長4名,總審計師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102名(含派出審計局領導職數60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審計署跨部門設立派出審計局。派出審計局根據審計署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派出審計局人員有權列席、參加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關會議。被審計單位應為派出審計局提供必要的、長期使用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二)審計署跨地區派駐審計特派員辦事處,行政編制為2710名。審計特派員辦事處根據審計署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三)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省級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征求審計署的意見。審計署要協助省級黨委加強對省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四)審計署審計長擔任聯合國審計委員會委員期間,審計署承擔相應的審計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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