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機構若超標準購置公務用車 主管人員將受處
2008年08月11日 19:2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8月11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31號國務院令,公布《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該條例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條例要求,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制定節能駕駛規范,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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