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震驚中外的承德“11·28”特大文物盜竊案進行重新審理,主犯李海濤再次被依法判處死刑。
李海濤原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廟管理處文保部主任,2002年12月8日,因涉嫌盜竊國家重要文物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04年6月16日,承德市人民檢察院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檢方指控,被告人李海濤在1993年至2002年擔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廟管理處文保部主任期間,采取涂改文物檔案、以下一級文物頂替上一級文物、以非文物的工藝品頂替文物等手段,多次竊取外八廟文物庫內的館藏文物,共竊得館藏文物及文物飾品部件260件。其中國家一級文物5件,二級文物56件,三級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存疑文物1件,未定級文物39件。李海濤自己或伙同他人共賣出館藏文物153件(其中一級文物4件,二級文物47件,三級文物50件,一般文物12件,未定級鑒定文物39件,存疑文物1件),李海濤獲贓款人民幣320余萬元,美元7.2萬元。
2004年8月18日,承德市中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李海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海濤不服,提出上訴。2007年2月12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回承德市中院重新審理,2008年5月18日,承德市人民檢察院再次將此案向承德市中院提起公訴。
承德市中院經重新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海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竊取外八廟國家珍貴館藏文物,并將部分文物倒賣,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和倒賣文物罪,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同時,其作案時間之長、數量之多,級別之高、損失之大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所罕見,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懲。承德市中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海濤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
據了解,李海濤案發香港金鐘道萬豪酒店于2002年10月28日舉行的一場名為“皇室信仰:乾隆朝之佛教寶物”專場拍賣會。佳士得拍賣公司拍賣的清乾隆粉彩描金無量壽佛坐像與乾隆時期銀壇城兩件物品上分別有“留平××號、復查××號、故××號”字樣,被懷疑是故宮藏品。經國家文物局核查證實,這兩件文物應存于承德外八廟,均為國家定級館藏珍貴文物。同年11月28日,承德市公安局正式立案,定名“11·28”特大盜竊走私文物案。(通訊員王世瑞 記者高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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