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家庭暴力 中新社發 趙國品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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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家庭暴力 中新社發 趙國品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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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讀
“禁止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這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因為,在以往,公權力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具有明顯的滯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為刑事案件時,才強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而首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將事后懲罰變為了事前保護。
記者了解到,首個裁定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的“反家暴指南”。這份指南將有可能成為制定或修改相關司法解釋的依據。
反家暴新理念
□從事后介入變為事先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原告提供受侵害事實后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
“你再敢和我煩,就打你!”
話音未落,剛剛為點小事吵架的丈夫許某的巴掌就扇在妻子陳某臉上,爭執中,許某抄起身邊的木棍向妻子砸去……眼睛紅腫,滿身瘀痕,妻子陳某承受著“人間地獄”般的折磨。
這絕不是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虛擬鏡頭,而是前不久,真真切切地發生在江蘇省無錫市的一個案例。
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陳某,給揚起的施暴之手套上法律的“禁錮”,今年8月6日,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了我國首個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該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由來
首個裁定源于“反家暴指南”
這起離婚案件的案情并不復雜,和許多起訴離婚的當事人相似,妻子在婚內遭遇了家庭暴力,并且對丈夫的拳頭忍無可忍。
今年7月22日,崇安區法院受理了陳某訴丈夫許某離婚糾紛案。原告陳某訴稱,許某因陳某婚后未孕等原因訴至法院,雙方調解離婚。后雙方在親朋勸解下復婚,并育有一女。陳某產后半年,許某就對其大打出手,并從偶爾的小打小罵發展到經常“拳腳相加”。
“在立案的第二天,法官見到了受害方陳某,從兩臂的青紫可以看出,陳某遭受了嚴重的家庭暴力。”崇安區法院副院長傅俊平告訴記者,陳某還向法官提供了傷照、就診病歷,以證明其確實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多次懇求能否幫幫她,讓她早日脫離家庭暴力的陰影。
受害方陳某遇到的困境,也同樣是審理多年婚姻案件的法官們,一直想要破解的“難題”。
“我們法院每年的離婚案件大概在300件左右,10%左右是因為家庭暴力。”傅俊平告訴記者,“看到受害者遍體鱗傷的樣子,我們有時也很心痛。”
但據記者了解,我國執法機關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將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疇。基于不應過度干預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則,公權力對此類受害人的保護具有明顯的滯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為刑事案件時,才強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受害者只能處在看似幸福實則‘水深火熱’的家庭城堡之內,無法獲得公權力的保護和救濟。”傅俊平說。
今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無疑成為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很好的指導“老師”,許多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遇到的難題,在這里都能找到“答案”。
傅俊平說,“在審理指南中,我們找到了這起個案的應對辦法。”
記者獲悉,首個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依據的正是審理指南中的內容。考慮到離婚訴訟的提起可能激怒施暴人,導致針對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審理指南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條件、審查重點、裁定內容、生效執行、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以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確保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簽署裁定的當天,我們又進行了認真的討論,畢竟這個裁定,在全國范圍內是第一次。”傅俊平說,“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需要絕佳勇氣,令人高興的是,我們將以往離婚案件僅有對施暴人的財產性懲罰措施,轉變為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可以說,在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巨變
從事后介入轉變為事前保護
“法律理論一小步,司法實踐一大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相關人士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評價中國首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可別小看了這一步,從對加害人的事后懲罰變為對受害者的事前保護,這是一種理念上的巨大轉變。”這位人士說,全國將有多少受虐女性有可能從此告別丈夫的“拳打腳踢”。
記者了解到,家庭暴力是一個久治未愈的痼疾。2000年,全國婦聯針對一般人群關于家庭暴力的認知和態度做過一次問卷調查,結果表明,我國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
2002年,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絡在浙江、湖南和甘肅三省進行了一般人群的家庭暴力現狀調查,結果發現,家庭暴力的發生率為34.7%。
2005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海淀區、豐臺區、順義區和朝陽區看守所當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間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進行了關于家庭暴力和涉嫌犯罪的調查,結果發現,捕前她們遭受過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
“這其中還不包括調查暗數。近幾年,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呈現出一定的上升趨勢。”有關人士分析說,家庭暴力的發生有社會、心理、家庭、人格多方面的原因,其中現有法律規定得過于原則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據了解,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全國各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但這些條款都是原則性的,操作性并不強,還有的暴力行為因法律制度的欠缺而不能約束。
一方面是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而難以規制婚姻家庭暴力,一方面是丈夫打著家庭內部私事為“旗號”,繼續大打出手,處在家庭風暴中心的女性孤立無援。而這份針對我國國情制定的審理指南無疑讓那些亟需幫助的弱勢人群看到了曙光。
“審理指南的規定,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內,并沒有突破我國現有的法律。”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審理指南在表現形式和表述方式上沒有單純地采取法律條文式的表述,而是對絕大多數條款作了進一步闡釋,既提出了規范性的要求,對法律條文和法律原則做出了解釋,又論述了相關的道理,對規范性要求的基礎、原因作了闡述,目的是為了讓法律在司法實踐中變得更具體,更有操作性。
這位人士說,審理指南不是法律條文,也不是司法解釋,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不能作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但法官在具體案例中可根據不同情況,利用審理指南的理念對案件進行說理。
亮點
確定家暴類型舉證責任轉移
記者發現,對于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只是審理指南中的一個方面,審理指南內容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
“第一大亮點就是確定了家庭暴力的類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人士說,過去,人們往往把毆打、辱罵等行為視為家庭暴力的全部。其實,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也屬家庭暴力的“成員”。
頻繁侮辱、謾罵對方;一方生病后,另一方就背棄;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依不饒,喪失理智;離婚后,還想控制對方,干預對方戀愛或再婚,甚或實施性暴力等行為……過去,受害方往往選擇默默忍耐,低頭哭泣。而如今,審理指南明確將上述行為認定為家庭暴力,并將對此進行遏制、打擊,救濟被侵害家庭成員的權利。
無論過去還是現在,依然有這樣的悲劇頻頻發生:妻子為了家庭放棄工作、犧牲事業,為丈夫分憂解難,到頭來丈夫另有新歡,拋棄原配。離婚分割財產時,妻子卻因沒有創造財富而不能或少分財產。
“遇到此類事情,過去人們只能用道德予以譴責,但是對丈夫不能采取法律上的懲戒。”相關人士說,如今,審理指南確立了犧牲補償與照顧原則,明確規定,應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犧牲方,而不是機械地平均分割。
據了解,“寧拆十座廟,不拆一門婚”,過去的傳統觀念讓警方出警到達現場后,一看是“家務事”,往往就一走了之。此外,家庭暴力的隱蔽性也使得受害方取證困難,難以尋求法律上的保護。
針對這種情況,審理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同時,審理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后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給予違反裁定的行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申請人可以起訴其不作為。
記者獲悉,盡管審理指南目前并不具有像司法解釋那樣的法律效力,但是經過實踐和探索,完善后的審理指南將有可能成為制定或修改相關司法解釋的依據。屆時,理念上升為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將更加有效地保護家庭成員的權利。(記者 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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