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排污將被行政拘留 湖北省嚴肅責任追究機制
2008年08月21日 11:27 來源:湖北日報 發(fā)表評論
昨日,記者從省環(huán)保局獲悉,今后,違法排污行為將受到行政拘留處罰。這是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問題的意見》作出的規(guī)定。《意見》指出,排污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水體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構成非法處置危險物質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今后,我省各級環(huán)保部門辦理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環(huán)境違法案件,將與各級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同時,將嚴肅責任追究機制,對應當移送而不移送、致使違法人員脫逃行政拘留處罰的,將根據《環(huán)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記者楊念明、通訊員鄂環(huán)宣、實習生種婷婷)
【編輯:王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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