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五日電 (記者 張朔)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二十五日在北京舉行,聽取關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此次擬進行的修正主要有三個方面,涉及貪污賄賂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權利犯罪等。
在這份說明中,關于加大對貪污賄賂犯罪打擊力度的內容備受關注。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務的犯罪作了規定。
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提出,有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同時,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對這類行為情節較重的,也應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本罪的刑法偏輕,建議加重。經同有關部門研究,鑒于這類犯罪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對其加重刑罰是必要的,建議將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此外,在關于破壞經濟秩序犯罪的內容中,提出了對“老鼠倉”行為的處罰建議。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消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
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中國證監會提出,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意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轉嫁風險。這種被被稱為“老鼠倉”的行為,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份草案還對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偷逃稅款行為、綁架行為等處罰提出了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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