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在刑法中增加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2008年08月25日 20:27 來源:新華網 發表評論
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專家表示,這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刑法的反洗錢措施。
現行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犯洗錢罪有些是單位實施的,建議增加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記者周婷玉、張景勇)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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