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根據通過的議程,這次會議將繼續審議循環經濟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最高刑提至10年”是權宜之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項獨立的罪名,首現于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單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訂時予以吸收。然而,自從這個罪名正式出現的那一刻起,20年來不僅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不斷,而且在社會公眾中備受質疑,人們普遍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經淪為腐敗分子的“救生圈”、“護身符”和“免死牌”。
應當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目前的5年提高到10年,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充分聽取民意并積極回應民意的具體行動,必將受到廣大公眾的歡迎和肯定。不過,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雖然符合民意訴求方向,但仍難以消除公眾質疑。
按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來源不明的財產超過1000萬元,最高刑罰也只有5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10萬元起,就至少要判10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掉腦袋。于是,不少“聰明”的貪官揣著明白裝糊涂,將本屬貪污受賄得來而又完全可以說清來源的財產,只要司法機關沒有明確線索或者追查不緊,都統統歸入來源不明財產之中,從而逃脫貪污、受賄罪的嚴厲處罰。這樣一來,在現實生活中就出現了不少擁有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貪官,而無論來源不明財產數額多么巨大,也最多只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從而造成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賄賂罪之間的刑罰失衡,成為腐敗分子逃避嚴厲懲罰的“綠色通道”,嚴重違背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和公平正義的法治要求。這正是廣大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
將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能否讓群眾滿意呢?在筆者看來,如果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賄賂罪的刑罰進行比較,提高后的最高刑期仍然無法實現與貪污、賄賂罪之間的均衡,目前備受質疑的問題仍然存在。提高最高刑只具有加大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懲罰力度的意義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矯正了其與貪污、賄賂罪處罰之間的平衡,但卻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處罰嚴重失衡問題。
令立法者尷尬的是,近年來貪官越來越“看好”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個罪名,無師自通地找到了這個逃脫法律制裁的“護身符”,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于是在公眾輿論的壓力下,不得不修法提高該罪的最高刑期。在筆者看來,這顯然是在仍然缺乏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前提下的一個權宜之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命運,最終要走上“以貪污論”的消亡之路,當然還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反腐防腐制度體系作為基礎。(李克杰 法學副教授)
讓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夢魘
在現行刑法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是5年,相對于貪污、受賄罪最高刑死刑相比,是特別的輕。一些巨貪,其不能說清的財產動輒幾百萬、幾千萬元,也只能判處5年以下徒刑。因此,“聰明”的貪官選擇“寧死也不開口”反而獲刑更輕,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貪官逃避更重處罰的避風港,事實上也在鼓勵貪官“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為公眾所詬病。2005年,來自河南的全國政協委員儲亞平在“兩會”中提出“修改現行法律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條,增加量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使相關犯罪者得到與其罪責相應的懲處”;今年,來自重慶的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也在“兩會”上建議,修改《刑法》第395條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標準。因此,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可謂順應了民聲和民意。
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與國際上嚴厲打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貪污腐敗的趨勢相吻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在不違背本國憲法和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述故意實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資產非法增加,即公職人員的資產顯著增加,而本人無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釋。”一些國家甚至是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當作貪污罪予以嚴厲打擊,比如《新加坡反貪污法案》第4條和《印度1988年防止貪污法》第13條都規定,公務員對其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不能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按貪污罪論處。因此,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是符合國際上嚴厲打擊腐敗的趨勢。
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有利于嚴密法網,更加嚴厲打擊腐敗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來可以成為打擊貪官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才5年,這種處罰標準與其所收受的財產不成比例,罪刑不相適應,因此,貪官寧愿選擇不開口而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逃避更重的受賄罪的處罰。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這使得貪官會去權衡利弊來選擇是否坦白交待,而且,即使貪官仍然不開口,最高刑為10年也加重了對貪官的處罰,讓貪官在量刑上罪刑更為適當。
當然,僅僅是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還無法完全發揮這一罪名對貪官的威懾力,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時,我們還得加緊出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和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起刑的數額等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讓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夢魘! 楊濤(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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