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議案說明。此次擬進行的修正主要有三個方面,涉及貪污賄賂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權利犯罪等。在這份說明中,關于加大對貪污賄賂犯罪打擊力度的內容備受關注。 中新社發 廖文靜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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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議案說明。此次擬進行的修正主要有三個方面,涉及貪污賄賂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權利犯罪等。在這份說明中,關于加大對貪污賄賂犯罪打擊力度的內容備受關注。 中新社發 廖文靜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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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修訂后的第九年,我國旨在懲治各類犯罪的刑法,又面臨第七次重要的修正。
今天(24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受委員長會議委托起草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次審議。
受賄犯罪主體擴大配偶子女列入其中
近年來,我國查處的領導干部受賄犯罪中,領導干部“身邊人”參與作案現象普遍。李嘉廷、劉方仁、慕綏新、吳振漢、鄭筱萸等人收受賄賂都有“伙同”其配偶、子女以至情人實施的情況。
但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定,受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只能作為共犯而構成受賄罪。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以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
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有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上述規定中的“關系密切的人”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情夫、情婦,也可以是身邊的人,包括司機、秘書等。這就要求,國家工作人員不僅要管好自己,還要管好“身邊的人”。
同時,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雖已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利用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也將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加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罰最高法定刑由五年提高至十年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就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該罪刑罰偏輕,建議加重。
法工委認為,這類犯罪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對其加重刑罰是必要的。
為此,修正案草案建議將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這樣修改,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與貪污賄賂犯罪有所差別。”法工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司法實踐中,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盡力查證犯罪事實,依照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嚴懲。
完善內幕交易罪規定打擊建“老鼠倉”行為
刑法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
目前,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在證券市場火爆時,曾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基金公司經過研究,決定把大量資金投到某一支股票上。但基金經理在買股票的時候自己也買了很多,并告訴他的親戚朋友也投錢到這支股票上,提前建倉,之后提前跑掉,即通常說的“來得快,跑得也快”。
這種被稱為“老鼠倉”的行為,無法用現行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進行打擊。但這種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
為此,法工委建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條第一款關于從事內幕交易犯罪的規定處罰。
修改偷稅罪的標準初犯可不追究刑責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從偷稅的具體數額和所占應納稅款比例兩方面對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
但在經濟生活中,偷逃稅的情況十分復雜,同樣的偷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世界上很多國家,在逃稅問題上一般采取以民事處罰為主的原則。美國一年的民事處罰大概是490多萬起,但是定罪的不足2000起。
有關部門建議,在刑法中對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不作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同時考慮到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對初犯,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建議最終在修正案草案中得以體現: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增加規定:有本條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法工委負責人指出。
修改完善反洗錢措施增設窩藏的單位犯罪
根據現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追究刑事責任。
現實生活中,這類犯罪有些是以單位實施的,依據現行法律無法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
修正案草案增加單位犯本罪的規定。法工委負責人說:“這也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錢措施。”
嚴打組織傳銷行為將其作為單獨罪名
目前,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現在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的犯罪;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實行數罪并罰。
“這樣規定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法工委負責人指出。
有專家指出,這一刑法新增規定,主要是打擊組織領導傳銷的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傳銷人員,畢竟他們也是受害者。
走私罪客體進一步擴大出口古植物化石系犯罪
現行刑法以具體列舉的方式對走私武器、彈藥等以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貴重金屬、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等貨物、物品的犯罪作了專門規定。對走私所列舉的違禁貨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則按照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
現實生活中,除了刑法所具體列舉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外,國家還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規定了其他一些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禁止進口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
“對走私這類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不應也無法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樣,按其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這是海關總署提出的意見。
為此,法工委建議對刑法上述規定作適當修改,增加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規定。
禁止非法泄露個人信息違法者可能被追究刑責
“產婦還沒有出醫院,乳品公司就找到家里來推銷。”近年來,這種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其源頭有的竟是一些國家機關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電信、金融等單位。他們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如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非法泄露,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
修正案草案擬在刑法中增加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未成年人盜竊最高可能判刑七年
現在在一些大中城市,未成年人有組織地進行扒竊、搶奪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每次數額都不大,公安機關抓住這些未成年人都不滿足立案條件,只能放人。但是,他們的背后經常會有一個成年人的團伙在操縱。
“這種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工委負責人指出。
修正案草案此次擬在刑法中增加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綁架罪刑罰層次主動放人的從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這就是綁架罪。作為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綁架罪起刑點很高———十年。但事實上,現在的綁架犯罪已經和許多年前大不相同,以前綁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殘忍。現在綁架者很多既不“撕票”,也沒有虐待行為,只要拿到錢就會放人。
刑法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已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復雜案件的需要。另外,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規定,對綁架他人后主動放人的,應從輕處罰。
據此,修正案草案在刑法規定的綁架罪中增加一檔刑罰: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法工委負責人指出,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的具體情況比較復雜,在刑法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
逃避境內動植物檢疫行為嚴重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了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犯罪。
從司法實踐看,引發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不僅有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行為,還有逃避依法實施的境內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行為。對后一類造成嚴重危害的違法行為,目前尚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法工委建議將刑法上述規定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部隊車輛號牌最高可判三年徒刑
近年來,盜竊、出租、非法使用軍隊車輛號牌的情況時有發生,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損害了軍隊形象和聲譽,影響了部隊戰備訓練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為此,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的犯罪行為中,增加盜竊、非法提供或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情形。
這一款的最高法定刑期為三年。(記者 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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