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在前日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提出了集體腐敗的概念,他以曾從事的紀檢經歷介紹,目前中國有一種犯罪是不受法律約束的,這就是集體腐敗,由于還沒有懲治集體腐敗法,讓腐敗者鉆了空子。他建議,可考慮首先把私立小金庫列入刑法犯罪中。
由于有法不責眾的思維定勢,小金庫之類的集體腐敗也就成為屢禁不止的普遍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說,將集體腐敗列入刑法犯罪是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從另一角度看,集體腐敗其實是個偽問題。所謂的集體腐敗就是“一把手”腐敗。如果沒有“一把手”腐敗,集體腐敗何以可能?從腐敗的程度來看,下面普通職工即便是腐敗的分享者,其程度和性質也是不可能與“一把手”相提并論的。
“一把手”為何要設立小金庫?難道真的是為了創設集體腐敗?在我看來,最大的根源就在于小金庫能夠為自己“服務”。試問,有多少小金庫的賬目是公開的?小金庫只不過是領導的“取錢盆”罷了。而廣大職工之所以能夠沾上集體腐敗的“光”,恐怕還是領導給職工一點甜頭,或是借此套上“集體腐敗”的帽子,以減輕自己的責任。
如果集體腐敗讓集體擔責,對于普遍職工來說,是不公平的。誠然,他們也是集體腐敗的受益者,但他們是被動接受。他們有權決定不要小金庫的錢嗎?他們有權決定單位設不設小金庫嗎?將集體腐敗入刑法,固然能夠起到震懾的作用,但這種“震懾”對普遍職工來說是毫無意義的,因為他們不能決定自己是否要進行“腐敗”。
“集體腐敗”其實只是“一把手”逃避或減輕法律責任的伎倆。(王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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