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喬斌訴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開一案。庭審中,喬斌表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告應依法積極處理其政務公開申請,但卻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對其政務公開申請至今未有任何答復。(8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
作為打造透明政府、陽光政府、法治政府重要的行政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頒布以來,就被公眾寄予了厚望,但這部行政法規自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以來,效果不容樂觀,各地多起訴訟指向了政府在信息公開上的一些不作為。
今年5月5日,湖南省汝城縣黃由儉等5人將汝城縣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因在于向縣政府申請公開信息遭拒;6月19日,北京市民金女士將北京市東城區房屋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該局拒絕自己查詢房產檔案,等等。這些“信息公開案”的頻現,反映了公眾對于自身信息公開權利能否實現的焦慮。
政府對信息公開負有法定義務。《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對于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應當及時回復,符合公開條件的應當及時公開。《條例》還規定了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制度。但是,一些政府部門卻對民眾要求信息公開、監督政府的訴求,以一些理由進行推脫。
例如在湖南汝城“信息公開第一案”中,當地政府就以“原自來水公司的調查材料是供領導決策參考的,不是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和結論,不屬于信息公開的范疇”為由,將公民的訴求推之于門外;而北京東城區房屋管理局也以金女士要查詢的“房屋系經租房,產權已經發生了變更,她作為個人也無權查閱房產檔案”為由,拒絕了她要求信息公開的請求。當政府對自身信息公開訴求無法給予滿足時,公民只能轉而求助于訴訟,希望通過司法來制約行政,滿足信息公開的權利。
信息公開案頻現的背后,是一些職能部門漠視公民合理訴求的體現,也是公民擔心《條例》規定的公民權利在現實中被架空的體現。正如“深圳信息公開第一案”中原告喬斌所說:此次訴訟目的不是為了讓“被告賠償我因本案產生的打印費及復印費人民幣2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而是覺得自《條例》公布實施以來,一些職能部門沒有按照《條例》精神辦事,所以此次訴訟象征意義多于實際意義。因此,信息公開案背后,更多是公民對于自身權利能否得到兌現的焦慮。
“徒法不足以自行”,許多法定權利的實現都需要訴訟來推進,因此,“信息公開案”的頻現并不見得是一件壞事。但是,這些“信息公開案”能否得到公正審理,也許是公眾權利焦慮中最為焦慮的問題,也須引起我們重視。(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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