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繁修改刑法無疑將成為一個長期趨勢。但是,作為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與財產的基本法律,要注意頻繁地修改刑法可能對法律穩定性和嚴肅性造成影響。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近日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修正,內容涵蓋社會生活各個層面,其中不乏諸如隱私權、“老鼠倉”、組織傳銷、洗黑錢之類的社會熱點。細心者或許可以發現,新刑法生效11年間,已經先后六次修改。據悉,第八次刑法修改也正在醞釀之中,修改范圍還將從分則延伸至總則。人們或許會問,為什么要這么頻繁地修改刑法?
刑事立法,是將正義理念與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相對應,從而形成刑法規范,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一定超前眼光,能緊隨經濟、社會、科技與文化的發展,預測出應予規制的“失范”行為。比如,1997年新刑法典起草時,有許多人反對設置“洗錢罪”,認為洗錢是個舶來概念,中國根本沒有什么洗錢行為。結果是,前六次刑法修改,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被增加了兩次,第七次修改還得加上單位洗錢這一主體。這就說明,立法如果落后于現實,就必須及時調整。
認真審視這幾次刑法修改,可以發現有近60%以上篇幅涉及經濟犯罪。之所以如此,與經濟近來的迅速發展有很大關系,沒有證券市場的突飛猛進,顯然沒有修正案中的掏空上市公司罪、內幕交易罪。另一方面,沒有電子攝像頭和“人肉搜索”,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或許也不會這么快被提升到犯罪層面。再看近鄰日本,從1907年到1986年,近80年日本刑法典只被修改了8次。而從1987年至今,其刑法典已被修改了9次,其中2001年修改了3次,2003和2005年修改了2次。這種頻繁修改刑法的現象,被日本學者稱為“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可以說,隨著科學技術日益進步,社會生活日趨復雜,頻繁修改刑法無疑將成為一個長期趨勢。
但是,作為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與財產的基本法律,要注意頻繁地修改刑法可能對法律穩定性和嚴肅性造成影響。對修改內容進行科學的選擇、盡量減少修改的頻率很有必要。筆者認為,這可以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嚴格限制入罪行為,一方面是合理配置罪名種類。
嚴格限制入罪行為,在于秉承謙抑理念,防止刑罰依賴癥,避免怠于社會治理,勤于刑罰規制的行為。凡是能夠通過行政、民事手段可以解決的問題,就沒必要以刑事手段解決,防止刑法的“泛道德化”傾向。如惡意欠薪、見死不救、學術造假,等等。在考慮是否增加新罪時,得觀察是否已窮盡了刑法既有規定,是否可以通過靈活解釋條文解決相關問題。尤其是經濟犯罪,更應綜合刑事政策與經濟規律作全盤考量,切忌將所有破壞經濟秩序的行為都賦予刑罰效果,導致經濟刑罰范圍過度擴張。
合理配置罪名種類,是指即便增加罪名,條文設置也宜追求具體和細化。過度的具體與細化,會讓刑法分則的適應性與穩定性大打折扣。而且,如果只是簡單復制社會現實,必然會令刑法條文數量日益龐雜,刑法典也會變得極其臃腫。比如,既然已經有了詐騙罪,再設置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就顯得意義不大。另外,與其對挪用型犯罪、掏空上市公司犯罪進行頻繁修改,還不如直接設立公司、企業人員背信罪,以保持立法的穩定性、概括性。
□蕭顯(北京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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