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襲警案:楊佳因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死刑(圖)
2008年09月01日 15:43 來源:新民晚報
圖為當日法庭外的電子公告。中新社發 潘索菲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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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襲警案今天作出一審判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佳死刑。
法庭對楊佳案的事實證據進行了全面調查。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楊佳因騎無牌照的自行車,受到巡邏的公安民警依法盤查,由于楊佳不配合,被帶至派出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來源。楊佳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釋明和勸導。根據民警盤問楊佳的錄音錄像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公安民警對楊佳的盤問是依法有據的。而楊佳因無理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兇報復。楊佳經過充分準備后,于2008年7月1日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公安機關,持刀對數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員的頭、頸、胸、腹等要害部位連續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輕傷,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員輕微傷。楊佳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有查獲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的證言和《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及相關《鑒定書》等證據證實,楊佳到案后亦作了供認。被告人楊佳故意殺人證據確實、充分,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司法機關辦理楊佳案是嚴格依照訴訟程序進行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楊佳故意殺人案的犯罪預備、實施及結果都發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機關依法管轄本案。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楊佳雖然實施犯罪準備充分、目的明確、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但公安機關仍委托符合法定資質條件的專門機構對楊佳進行了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結果表明,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了充分保障。楊佳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曾明確拒絕其父親委托的律師為其辯護。楊佳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其母代為聘請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辯護人,辯護人也征求了楊佳的意見,楊佳表示同意。法庭經審查認為,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手續完備,符合法律規定。庭審中,楊佳未提出要求更換辯護人,楊佳的意愿和法定權利依法得到尊重與保障。
對于本案的審理宣判,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于開庭三日前即向社會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與地點,庭審時,社會各界人士、有關社區群眾共40余人參加了旁聽。庭審中有關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了質證,本案的審判依法公開進行。(宋寧華)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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