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刑法第七次修改因為涉及反腐和打擊經濟犯罪以及懲治侵犯公民權利犯罪,而成為當下最炙熱的法治話題。從上周五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對外公開征求意見開始至今,短短四天時間,參與人數就達1544人,所提意見數達387條,遠遠超過同時征求意見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和保險法(修訂草案)。由此,“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的意義所在,也就不言而喻。
而在此次修改中,瞄準官員“身邊人”和退休官員腐敗的規定,更是以其“彌補空白”的特殊意義,成為焦點中的焦點。
"身邊人"助貪一度難受懲罰
俄國著名作家普希金有一個世人皆知的童話———《漁夫和金魚的故事》:一個漁夫救了一條小金魚,小金魚為了報答漁夫的救命之恩,答應要滿足漁夫的三個愿望。住在小窩棚里的漁夫的妻子聽說后,一而再再而三逼著漁夫向小金魚索要,從大房子到宮殿到當女皇甚至要小金魚來伺候她,欲望一個比一個強烈。而最后的結局是,漁夫的妻子又回到了那個小窩棚里。
漁夫貪得無厭的妻子正是當今很多貪官妻子的真實寫照。中紀委一位官員曾經對外公開披露,“在貪污受賄等腐敗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賄賂是由官員家眷甚至情婦收受”。他認為,“官員的‘后院’,是值得重視的反腐陣地。”
這,或許能解釋“刑法修改瞄準官員‘身邊人’”何以受到社會如此關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家韓玉勝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對刑法修正案受賄犯罪主體擴大“非常贊成”。學界對此也是反應熱烈,有研究人員甚至給出了“反貪立法的一大進步、具有標本價值”這樣的評價。
“身邊人”腐敗眾生相
廣西貴港市委前秘書長高二剛及妻子李華,是最新“涌現”的一對“貪夫妻”。近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高二剛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李華有期徒刑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
現年49歲的高二剛有著人們早已熟知的墮落軌跡。1986年6月,獲得碩士學位的高二剛被分配到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工作。五年之后,他以過人的才華學識和踏實的工作作風,被提拔為交通廳綜合處副處長。再一個五年,他又成為了貴港市交通局局長。
轉折由此開始。此時的高二剛看到,許多胸無點墨的人成了腰纏萬貫的大老板,而自己的工資卻只夠養家糊口。巨大的反差,令他的心理失去了平衡,他開始不放過任何一個機會瘋狂斂財。而他的妻子李華,也以自己的實際行動驗證了這樣一句話:“一個中飽私囊的腐敗者身后,往往有一個欲壑難填的內當家。”
據辦案部門披露,2003年上半年,貴港市交通局要建設辦公信息網絡工程,高二剛將此事告訴了妻子李華。李華一聽就意識到發財的機會來了,她當即提出要找人來承包該工程,這想法和高二剛不謀而合。在得到高二剛的同意后,李華隨即開始了她的運作。
李華先找到以前的同事閆某,和他進行了周密的策劃。由閆某找南寧聯成達網絡科技公司的寧某制作承包項目方案。之后,由李華牽線,閆某與高二剛洽談承包事宜。有高二剛在背后暗中幫忙,南寧聯成達網絡科技公司順理成章地獲得了承包項目。事后,李華收到了閆某送來的好處費68萬元,她從中拿了5萬元分給了閆某……
“又是一對‘同林鳥’,又是一雙‘貪夫妻’,這樣的腐敗現象,并不少見!庇蟹治鋈耸繉Υ爽F象作了列舉:近的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和兒子非法收受款物649萬余元;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單獨或伙同其妻子、兒子等受賄折合人民幣1434萬元;往前追溯,還有北京巨貪畢玉璽夫婦……
被視為“黨刊之首”的《半月談》,曾以連續報道的形式,勾勒了貪官“身邊人”腐敗眾生相:位居第一的就是家有“貪內助”,其次分別是貪官子女利用父母“頂戴”謀取私利、“養情婦、養腐敗”,“貪官秘書”以及“權錢交易的密友”。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德光曾經指出,這種腐敗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容易給社會造成一種畸形的價值導向。而事實上,“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已成為社會上不少人默認的價值觀念。
助貪者往往難受懲罰
記者了解到,由于法律上的漏洞,這些助貪的“身邊人”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在很多時候,他們甚至還成為貪官們借以逃脫制裁的幌子。
據反腐研究人士介紹,以往,我國有關非身份犯參與受賄的法律界定都不夠科學準確。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2007年的7月8日“兩高”聯合頒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規定,“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這兩條規定一舉突破了長期以來困擾我國司法界在反貪實踐中的兩大難題:非身份犯的罪刑認定問題和特定關系人的界定問題。
然而,學界認為,這樣的突破“并不徹底”。韓玉勝向記者透露,在他接觸的許多實際案例中,因為“身邊人”只有在共犯的情況之下才能成為受賄罪主體,從而導致一些案件的處理遇到一些障礙。還有專家指出,在很多時候,“身邊人”在腐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要超過官員自身,相對來說,現行規定對他們的懲罰畸輕。
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官員“身邊人”腐敗,“敗壞了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對情節較重的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對此也持有相同的觀點,他認為,“在中國這樣一個重視關系、親情、人倫的社會,利益沖突不僅僅和官員本人密切相關,也和官員的配偶、子女密切相關”,因此,反腐的主體范圍“就要更大一些、更復雜一些”。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無疑吸納了這些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士在做草案說明時指出,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韓玉勝表示,這就相當于“擴大了受賄罪主體范圍”,或者說“把這個構成犯罪主體的范圍明確了”。這對于約束官員“身邊人”應該能起到作用,至少有震懾作用。
能否真正起到約束作用
記者發現,在一片叫好聲中,也有一些人作出了謹慎的評價。
記者今天采訪的一些刑法專家認為,“身邊人”收受賄賂應以詐騙罪定罪而不是受賄罪。
韓玉勝解釋說,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別人財物,是只拿錢不辦事。而受賄人一定是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比如一個秘書收了錢,向領導說情,領導并沒有收錢,但還是幫著把事辦了,雖然國家工作人員本身并不知情,但秘書確實幫送錢人辦事了,這與詐騙罪有本質區別。
一些社會輿論對于這一修改能否對“身邊人”真正起到約束作用,提出了擔心。韓玉勝認為,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很多刑法規定很嚴厲,甚至會判死刑,但并沒有徹底阻止那些犯罪行為的發生。不能說有了這一規定,這些人就不敢做了,相反可能會使他們在做這種事時手法更隱蔽。
“這就涉及整個干部管理體制的問題,我們有紀委、監察等很多方式,從現在來看,兩部門查處的受賄干部非常多,這說明一個問題,我們事先監督是不到位的!表n玉勝認為,不是所有人都能夠做到自覺,在缺乏自我約束能力的時候就需要外部力量的監督,而不應該是出了問題之后再去查問題。(陳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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