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學界質疑最多的受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仍未有改變。因此,應與《公約》內容進行銜接,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的行為是與其職務行為相關的,就構成受賄犯罪。
人大網8月29日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全文,并公開征求意見。新一輪的公民參與立法正在進行。
草案中頗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它的“劍指腐敗”。其中為“關系密切的人”單獨定罪獲得的掌聲最多,引發的爭議也最大。而如果我們從司法實踐出發,再回過頭來看受賄罪的修訂,也許會發現,其實“情人”,“二奶”的入罪并不像一些評論家們所分析的那樣重要。在現行法律之下,“情人”或“二奶”的受賄行為已經得到了約束。類似的案例也并不少見,如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的情婦汪沛英就在去年10月22日被法院一審認定受賄罪名成立。
而被學界質疑最多的“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仍未有任何改變。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某高官復出事件,要細究其根源,正與此相關。據說其雖被紀檢機關認定有收受禮金的事實,但檢察機關并未指控其受賄罪。其中原委就在于,檢察機關無法證明他收受“不法企業”禮金之后,利用其職務之便為“不法企業”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法學家圍繞著這一立法漏洞,爭辯不休,于修法而言卻似乎毫無觸動,令人遺憾。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385條規定,受賄罪有“(主動)索取賄賂”和“(被動)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方式:前者即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后者除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外,還要求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果受賄人在承認收受賄賂的同時,又否認為行賄者謀利,或故意在時間或空間上把受賄行為與為他人謀利的行為隔離開來,檢控機關要想成功追訴就困難了。
若刑法修正案(七)以目前公布的這個面目通過,我們可以設想一下貪官情婦在被指控受賄之后的辯護方案:我并未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只是為請托人“謀取正當利益”。比方說,一個批文依法本應由某貪官辦理,但官員就是不辦,除非你去找她的情人又跑又送。當行賄的目的僅僅是為了獲得“依法處理”,行賄人是否就應免予其刑責?接受禮金的當事人是否也就徹底擺脫了“受賄罪”?
2005年10月27日,我國批準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據信正是作為國內法的刑法試圖與《公約》保持銜接的一個重要標志。根據這個《公約》,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的行為是與其職務行為相關的,就構成受賄犯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不能固守“不正當利益”,應與《公約》內容進行銜接。
□王剛橋(湖南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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