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權問題
世界各國政府均有義務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及國際人權文書的有關內容,結合本國國情,促進和保護人權。國際社會應尊重各類人權的不可分割性,同等重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兩類人權和發展權的實現。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在人權問題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和模式,不應強求以同一模式來促進和保護人權。
中國倡導國際人權領域合作,主張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通過對話與合作解決在人權問題上的分歧,增進了解,相互借鑒,共同發展,反對將人權問題政治化和搞雙重標準。
中國以建設性態度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工作,愿與各國共同努力,推動理事會以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性方式處理人權問題,促進國際人權領域的建設性對話與合作。
七、社會問題
(一)跨國犯罪
制販毒品、走私、販賣人口及洗錢等跨國犯罪活動日益猖獗,并經常和恐怖主義活動聯系,嚴重危害各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給地區穩定甚至世界和平帶來挑戰。
加強國際合作,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不僅是國際社會共同的需要,也是各國共同的責任。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是國際社會在打擊跨國犯罪領域的重要文件。國際社會應根據公約宗旨,認真履行公約義務,在“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的基礎上加強合作。
(二)反洗錢
洗錢犯罪與恐怖主義等其它跨國犯罪相互交織,對各國金融穩定和經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有利于構建健康的國際金融體系,推動國際社會和諧發展。
中國高度重視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積極推動和參與國際和地區反洗錢合作。2007年6月,中國成為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正式成員。中國將一如既往與國際社會一道,進一步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推動構建健康有序的國際金融體系。
(三)公共衛生安全
公共衛生問題關系各國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國際衛生條例》是防范疾病國際傳播的重要國際法律文書。各國政府應通過發展經濟,不斷加強公共衛生能力建設,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在中國的倡議下,第58屆、第59屆和第60屆聯大均一致通過“加強全球公共衛生能力建設”決議,充分表明國際社會對公共衛生能力建設問題的重視。發展中國家在重大傳染病防治方面困難重重,國際社會應為發展中國家加強疾病防治能力建設提供更大幫助。
(四)反腐敗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各國共同懲治和預防腐敗規定了共同適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各國應當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應將引渡、司法協助和資產追回等作為履約工作的重點和優先事項。技術援助應重點照顧發展中國家的需求,協助發展中國家加強能力建設,但不應附加額外條件。各國應盡量減少國內法對公約規定的合作措施的限制,提高合作效率。
八、聯合國財政問題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的精神,根據聯大決議確定的支付能力原則,繼續認真履行聯合國財政義務,及時、足額、無條件地繳納聯合國會費和維和攤款,確保聯合國具有堅實、穩定的財政基礎。
聯合國資源的利用應根據資源與方案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并充分考慮和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合理關切和要求。
會員國應進一步協調與溝通,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在方案協調和財政預算方面對秘書處工作的指導。
九、法治問題
(一)國際和國內兩級法治
實現國內和國際兩級法治是各國普遍追求的目標。各國有權自主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法治模式。各國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鑒、取長補短和共同發展。在加強國際法治方面,必須維護《聯合國憲章》的權威,嚴格遵循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堅持國際法的統一適用,避免采用雙重標準,并不斷完善國際立法,促進國際關系民主化。
(二)打擊“有罪不罰”
中國譴責一切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犯罪行為,支持國際社會推動解決沖突地區“有罪不罰”問題。國際社會懲治犯罪的努力,不應干擾沖突地區正在進行的和平進程,不應妨礙沖突地區促進民族和解,實現持久和平。只有在有關地區局勢緩和、政治穩定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解決有罪不罰問題。
(三)國際法院
中國支持加強國際法院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的作用,支持法院不斷改進其工作方法。各國自由選擇和平解決爭端方式的權利應得到尊重。
(四)國際刑事法院
中國支持建立一個獨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以懲治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應避免干擾有關和平進程。中國會繼續關注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
(五)海洋與海洋法事務
中國高度重視海洋事務和海洋法,主張國際社會應加強合作和協調,建立和維護一個和諧的國際海洋秩序。我們主張:
第一,我們需要維護人類與海洋之間的和諧,使海洋永久造福人類,人類持續回報海洋。途徑是兼顧對海洋的合理利用與科學保護。
第二,我們需要在海洋條件優越國與不利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公平分配海洋利益,分擔保護責任,共同呵護海洋這一人類共同的家園。
第三,維護和諧的海洋秩序,應加強國際法治,仍需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法律基礎。《公約》是國際社會經過長期談判取得的成果,較均衡地反映了各方關切,為和諧的海洋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礎和框架,是在海洋領域解決新問題、處理新挑戰的重要依據。
第四,科學合理劃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不僅是沿海國依國際法所享有的權利,同時還牽涉到作為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國際海底區域的范圍,國際社會應確保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工作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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