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0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讀物。《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將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加重企業違法成本;呈現出“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付兩倍工資 ”、“被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等亮點。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
2007年12月30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讀物。《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將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加重企業違法成本;呈現出“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付兩倍工資 ”、“被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等亮點。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
1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職工名冊的內容,規定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記者杜宇)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