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0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讀物。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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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讀物。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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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勞務派遣問題,實施條例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了三個方面的具體規定:
第一,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連續用工的要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等。如果用工單位不履行這些義務,依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用工單位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為了避免勞務派遣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勞動者,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為了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實施條例又作了具體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關鍵是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問:如何處理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社會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種意見認為,為了有效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支付了相當于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后,還應當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另一種意見認為,已經支付賠償金的,不應當再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不同性質,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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